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报道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的能否认定劳动关系?

作者:山西高院  发布时间:2024-08-27 09:50:17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李某于2012年2月4日入职某公司,岗位注塑工,工资形式为计件工资。双方先后签订三份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分别为自2012年2月4日至2015年2月4日止、自2014年9月26日至2017年9月26日止、自2017年9月27日至2019年8月7日止。


2020年12月22日,某公司以李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用工条件”为由,与李某签订劳务合同,约定劳动关系终止,双方重新建立劳务关系。双方先后签订两份劳务合同,劳务合同期限分别为2020年12月22日至2021年12月21日止、2021年12月22日至2022年12月21日止。

李某持续工作至2023年1月31日后离职。李某自入职至离职期间,某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李某达到退休年龄后,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李某向劳动争议和调解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仲裁,该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李某将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自2012年2月8日至2023年1月31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被告向原告支付未缴纳社保补偿金69905.92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上述法律适用的条件是劳动者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是劳动合同终止、劳务关系存在的前提,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才是劳务关系存在的基本前提。本案中,某公司并未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李某未享受职工养老保险、也未领取退休金。原告李某在达到退休年龄之前在被告处工作,持续到退休年龄之后,依然受被告的管理、支配,由被告定期发放工资,原、被告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故依法确认双方自2012年2月8日起至2023年1月31日止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某公司应否向李某支付未缴纳社会保险金给其造成的损失,被告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亦未为原告补办社会保险手续,应承担由此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关于损失数额,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赔偿,原告李某在被告某公司处工作满10年,2022年度某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72315元,故被告某公司应赔偿原告李某社会保险金损失60262.5元(72315元÷12个月*10)。判决作出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01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自动终止吗?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体现的是对劳动者的保护,并非对用人单位责任的减轻和义务的免除。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当然引起劳动关系终止的法律后果。


02  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如何认定?


通过签订劳务合同的方式掩盖实质劳动关系,是实践中用人单位常用的规避行为,不仅会损害劳动者的权益,也不利于用人单位的声誉和可持续发展,更会造成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关系的整体恶化,影响社会市场经济秩序。


认定双方的法律关系,应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是否当然引起劳动关系终止的法律后果,二是劳务合同的签订是否影响法律关系的认定。


对于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应分三步走进行实质性审查。首先应审查已达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对于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应视为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终止,双方系劳务关系。反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要视情形而定;其次是审查劳动者退休时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是否与用人单位有关:如果劳动者在达到退休年龄之后才到用人单位工作,其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并非用人单位造成,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应认定为劳务关系;如果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之前已经在用人单位工作,持续工作到退休年龄之后,期间用人单位并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时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符合劳动关系标准的,认定双方之间为劳动关系;最后应审查双方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性标准,即是否具有人身从属性。


至于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名义上的劳务合同不足以改变实质上的劳动合同关系,故双方签订合同的名称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终止的确定标准问题的答复》 〔2015〕民一他字第6号

...对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合同关系的终止,应当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为标准。

来源:豫法阳光
责任编辑:亢钰婷

法院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晋祠路一段88号      邮编:030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