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公婆起诉前儿媳要求支付21万带娃费#
冲上热搜。
广东一夫妻离婚后,
经法院判决两个孩子由夫妻二人各自抚养,
并各自承担抚养费。
但在法院判决生效后,
女方并未接走抚养孩子,
而是依旧与老人共同居住生活。
因此,
老人向法院起诉
要求前儿媳支付照顾孙子的费用。
最终,
法院审理认为,
老人的照顾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有权要求受益人偿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根据实际情况
判决被告返还子女抚养费88000元。
隔代抚养是法定义务吗?
老人用在孙辈的“带娃费”,
什么情况可以要回?
隔代抚养是法定义务吗?
根据民法典规定,父母为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第一责任人。为了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如果孙子女、外孙子女已成年,那么即使不能独立生活,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没有抚养义务。
什么情况可以要回“带娃费”?
若符合履行隔代抚养义务的条件,则老人用在孙辈的花费,视为履行隔代抚养义务,无法要回。
如果子女有抚养能力但将孩子交给老人长期抚养,在法律上老人没有法定抚养孙辈的义务,此时,老人的这种抚养行为可以构成无因管理,老人有权向子女要求由此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孩子生活的基本开销,如食品、衣物、教育、医疗等。如该案例中,法院根据当地居民生活水平,综合考虑父母二人的负担能力、两名婚生子的实际需要等因素确定其应当承担的抚养费数额,而老人主张的补习班、启蒙教育费等其他费用,因超出自身经济能力范围不应被提倡,故对该部分费用不予支持。
如果老人是完全自愿抚养孙辈且明确表示是帮忙、基于亲情和传统家庭伦理来带孙辈,没有提及任何费用和补偿,从法律上可能难以支持“带娃费”。但如果长期这样的付出导致老人在经济上、精力上不堪重负,从道德和情理角度,子女应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或其他形式的关怀照顾。
此外,若子女和老人之间明确约定了老人帮忙带孩子要支付报酬、费用补偿等,那么从合同约定角度子女需要按照约定支付“带娃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