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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司法建议”,为矿企劳动争议化解“把脉开方”

作者:山西高院  发布时间:2024-08-01 15:53:05 打印 字号: | |


“铃铃铃......”电话铃声响起。


今年5月的一天,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负责人刘泽明接起了一个电话……


“您好,吕梁中院诉服中心,请问有什么可以帮您?”


“你好,是法院吧?我叫老李,是一名煤矿工人,我在矿上工作2年了,矿上还没给我签合同交保险,你说该怎么办呢?”


“李师傅,您好,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哎,我不想也不敢跟矿上撕破脸打官司,我就想问一下你们法院有没有其他好的办法?”


“李师傅,这种情况您可以先和矿上协商或者是向人社部门反映,我们也会向有关部门反馈情况,有消息的话我们会及时通知您......”


一番思考


挂了电话后,刘泽明想起近期已经受理了多起涉煤矿企业劳动用工争议案件,老李的问题会不会具有普遍性?于是他带着疑问来到了吕梁中院立案庭庭长刘和平的办公室。刘庭长向他讲述了近期审理的一起涉煤矿企业劳动用工争议案件......


老赵2016年成为某煤矿的一名井下掘进喷浆工,2020年7月被诊断有尘肺迹象,因病离开工作岗位,按照三千元左右领取工资。2021年7月,老赵被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并被认定属于工伤,为三级伤残。


在诊断为职业病前,煤矿为老赵按月平均工资3245元缴纳了工伤保险,而以此低的工资基数核准申报的工伤保险待遇,老赵只能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7万余元。



如何在已按低基数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对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承担的工伤保险,本质上属于赔偿责任,职业病往往是因劳动者长期接触的毒害因素在体内逐渐积累而形成的,具有一定的渐进性和隐蔽性,从劳动者病发直到确诊为职业病可能需要经历较长时间。若根据因病离开岗位的月均工资计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显失公平,应当按照老赵被诊断出有尘肺迹象并退出井下工作之前的工资进行认定,综合确定老赵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为18万元。


“在办理涉工伤保险劳动争议案件中,我们发现像老李、老赵这样因煤矿企业未签订劳动合同、未足额申报缴费基数、亦或是安全保障不到位,导致煤矿企业劳动争议案件多发、频发。”刘和平说道,“如何立足审判职能推动抓前端、治未病,让更多像老李、老赵一样的煤矿职工不再深陷维权困境、构建煤企和职工更加和谐的劳动关系,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是我们审判人员的职责所在。”


一份建议


5月31日,吕梁中院向吕梁市人社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市人社局依法充分履行劳动执法检查的法定职能,推动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动劳动争议源头预防、前端治理。



6月11日,吕梁市人社局书面反馈吕梁中院。将制定行动方案,加强劳动用工法律法规宣传解读,加大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的监察执法力度,整治纠正违法违规问题,有效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6月21日,吕梁中院、吕梁市人社局、离石区法院、离石区人社局召开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座谈会。进一步推动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一声感谢


7月这一天,刘泽明又接到了老李的电话,这次老李高兴地说道,“刘主任,我还正犹豫怎么和矿上商量我这个事,没想到前两天,矿上主动联系我们,给我们一批工友们都签了合同,保险也正在办理,我们和矿上和和气气解决了问题,我和工友们不用再去打官司了,多谢你们......”

来源:吕梁法院
责任编辑:亢钰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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