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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自封”旗舰店,是否构成侵权?

作者:山西高院  发布时间:2024-04-26 16:10:33 打印 字号: | |


想要上网买护肤品

发现搜索出来的店铺

既有“旗舰店”又有“授权”“正品”

到底哪家才是真?

近日,天津一中院审理

一起因网店宣传语而引发的知产纠纷


案情概述


王女士和张先生是一对夫妻,在某电商平台上经营着一家专卖某品牌化妆品的网店。王女士之前做过某品牌化妆品的代理商,其网店所售商品都是从某化妆品公司或其他代理商处采购的。王女士认为自己卖的是正品,质量没有问题,便在网店宣传语中写了“旗舰店”“授权店铺”的字样。王女士认为这是正常的经营手段,却被某品牌化妆品公司诉至法院。


某品牌化妆品公司认为

王某和张某使用“旗舰店”等宣传语

侵权获利近1500万元

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

并赔偿侵权损失及合理开支



王女士也很委屈

自己是正规渠道进的货

卖的都是正品

谈不上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认为,因被告的网店销售的确实是原告的正品产品,所以被告在销售过程当中必然要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及公司介绍,是销售过程中的一种合理、正当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被告在销售过程中宣传其为原告公司的“授权经销商”及“旗舰店”,与事实不符,构成虚假宣传,属于不正当竞争,应对虚假宣传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天津一中院判决

被告根据收入情况

赔偿原告公司15万元



网店经营者在宣传过程当中,可以宣传“正品”“来源有保障”,在符合实际的情况下,属于正当宣传;但如果不是产品的授权经销商,却宣传“授权经销商”“旗舰店”等,属于虚假宣传。

来源:天津高法
责任编辑:亢钰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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