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尤其是生态涵养区和水源保护地的各级法院要强化政治责任,主动担当作为,自觉担负起保水护水的职责使命,为扎实推进中国特色水利法治体系建设,促进人水和谐共生、建设幸福河湖作出司法贡献。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战略高度,亲自擘画、亲自部署、亲自推动治水事业,就治水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新时代治水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今年8月,是习近平总书记给建设和守护密云水库的乡亲们回信三周年的日子。在回信中,总书记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深入贯彻生态文明思想,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战略性任务来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加强生态涵养区建设,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共同守护好祖国的绿水青山。”依法治水是国家治水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水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回信精神,人民法院尤其是生态涵养区和水源保护地的各级法院要强化政治责任,主动担当作为,自觉担负起保水护水的职责使命,为扎实推进中国特色水利法治体系建设,促进人水和谐共生、建设幸福河湖作出司法贡献。
始终坚持党的绝对领导,积极融入国家治水整体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党大力增强水忧患意识、水危机意识,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战略高度,重视解决好水安全问题。”各级法院要始终坚持党对审判工作的绝对领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胸怀“国之大者”,主动融入各地党委领导下的治水体系。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严守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价值准则,遵循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保护的系统观念,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江河湖海。坚决扛起保水政治责任,准确把握司法需求、服务对象和保障重点,以更高标准、更高水平谋划推动审判工作,努力打造法治保水司法示范基地。大力推进生态环境系统保护和综合治理,实现跨区域、跨部门司法协作,健全完善行政执法与司法协调联动机制,加强资源整合、信息共享、案件会商和工作衔接,努力构建多元协同共治保水护水新格局。落实好国家“江河战略”,坚持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原则,切实保护长江流域、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障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筑牢生态安全司法屏障。
坚持人民至上理念,着力建设造福人民群众的幸福河湖。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江河生态保护,他要求“多做治山理水、显山露水的好事,让群众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有序实现耕地、河湖休养生息,让河流恢复生命、流域重现生机”“要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深入实施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生态保护和修复……”各级法院要将水生态保护作为民生福祉,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水生态环境,严厉惩治各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筑牢水生态安全司法防线。坚持民生为本、治水为要,坚决维护水源安全,依法打击涉水违法犯罪行为,积极参与江河生态环境联防联治,支持行政机关履行环境监管职责,推动实现污染隐患清零,全力守护生命之水。及时回应河湖保护司法需求,精准对接“接诉即办”,健全完善“生态司法+”共治模式,加强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加强司法确认工作,构建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实质化解的纠纷解决机制。深挖河湖治理中的漏洞和问题,积极提出司法建议,促进河湖生态的源头治理。找准统筹河湖生态保护、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民生的平衡点,促进资源节约循环利用,维护和改善人居环境,使绿水青山的“生态颜值”和人民生活的“幸福指数”同步提升。加大对水资源的司法保护力度,主动融入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区域重大战略,为形成全国统一大市场和畅通的国内大循环提供有力的水资源支撑。定期发布法治保水典型案例,以小案例讲述大道理,强化公民河湖生态保护意识,把建设美丽中国转化为群众自觉行动。
注重改革创新引领,全面提升依法治水整体水平和效能。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明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治水相关领域的法治建设,亲自部署推动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立法,要求“完善流域管理体系,完善跨区域管理协调机制,完善河长制湖长制组织体系,加强流域内水生态环境保护修复联合防治、联合执法。”我们要以“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理思路为引领,全面提升依法治水的能力和水平,更好发挥法治对水利高质量发展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实质化推进保水法庭建设,健全完善“三合一”审判模式,纵深推进水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建设。扩大涉水案件范围,坚决扛起河湖生态治理政治责任,准确把握司法需求、服务对象和保障重点,以更大的决心、更明确的思路、更精准的举措全面加强和创新审判工作。通过“全流程”处理个案树立裁判规则,从立案、审理、执行、宣传等各环节出发统筹谋划,真正做到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河湖生态环境理念。将恢复性司法理念贯穿始终,持续加大环境保护禁止令签发力度,做到“令行禁止”。丰富完善河湖生态修复责任承担方式,探索推行环境修复令、补植令、放流令、劳务代偿令等举措,完善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评估、环境修复资金管理等配套措施,努力实现惩罚犯罪与恢复生态的双赢。协调联动打通部门壁垒,刑行衔接等联动机制从“衔接上”追求“衔接好”,加大水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强化水生态修复,探索建立由司法鉴定、专家辅助人、专家陪审员组成的多元事实查明机制,着力解决环境审判鉴定难、技术事实认定难问题,促进案件办理质效提升。同时,注重加强过硬队伍建设,努力培养环境审判人才;开展院校合作,围绕水源保护立法、生态修复等亟待解决的问题,开展前瞻性研究,为涉水审判提供理论支撑,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