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行贿犯罪惩治力度
严惩民企内部人员腐败
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
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在7月25日召开的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提请审议了一项重要法律案——刑法修正案(十二),拟对行贿犯罪和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相关犯罪的规定作进一步完善,落实党的十九大、二十大提出的“受贿行贿一起查”的要求。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在作草案说明时强调,系统治理行贿犯罪问题,需要进一步发挥刑法在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中的重要作用。同时,近年来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情况增多,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犯罪,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刑法规定。
“实践中同期判处的行贿案件与受贿案件数量相比严重失衡,行贿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比例过高,对行贿惩处偏弱的问题仍然存在,不利于切断行受贿犯罪因果链,需要从刑法上进一步明确规定,对一些严重行贿情形加大刑事追责力度。”沈春耀表示,此次修法是适应反腐败斗争新形势的需要。
沈春耀强调,此次修法也是进一步加强对民营企业平等保护,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的需要。“这次修改刑法,增加民营企业内部人员故意背信损害企业利益的相关犯罪,将进一步加强平等保护,为民营企业有效预防、惩治内部腐败犯罪提供法律手段,积极回应企业家关切。”
据介绍,草案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共修改补充刑法7条。行贿罪的最高刑是无期徒刑,在法定刑上体现了严厉惩治。草案的一个重要内容是修改完善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的处罚规定,将党中央确定要重点查处的行贿行为在立法上进一步加强惩治,增加一款规定:对多次行贿、向多人行贿,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等六类情形从重处罚。同时,调整行贿罪的起刑点和刑罚档次,与受贿罪相衔接。
为贯彻落实从严惩治行贿犯罪的精神,做好衔接,草案加大了对单位受贿、对单位行贿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单位受贿罪的刑罚由原来最高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的一档刑罚,修改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两档刑罚;在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对单位行贿罪中,增加一档“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
实践中单位行贿案件较多,与个人行贿相比法定刑相差悬殊。一些行贿人以单位名义行贿,规避处罚,导致案件处理不平衡,惩处力度不足。为此,草案调整、提高了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的刑罚,将原来最高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的一档刑罚,修改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两档刑罚。
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分别规定了国有公司、企业相关人员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这次修改在上述三个条文中各增加一款,将现行对“国有公司、企业”等相关人员适用的犯罪扩展到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具有上述相应行为,故意损害民营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也要追究刑事责任,进一步加大对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保护力度,加强对民营企业平等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