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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你给TA转账了吗?
作者:山西高院  发布时间:2023-05-22 10:28:45 打印 字号: | |

“520元  我爱你”

“1314元  一生一世”

“999元  天长地久”

……

在今天这个甜蜜的日子里

你是否也给TA

通过转账来互表爱意

如果产生纠纷

恋爱期间的往来账目又要怎么算呢?


下面跟着小法

一起来看这个案例~



基本案情


小美离婚后独自抚养一子,后小美与小杰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在双方恋爱期间,小美之子小浩生病到小杰居住生活的城市就医,小杰代小美及小浩支付了就医往返的交通费及小浩的医疗费共计一万余元。

此外,双方在恋爱期间有“1314”、“520”等特殊含义的转款行为以及相互之间的转账行为,小杰认为所有的款项均属自己在与小美恋爱期间的支出,属于小美向自己的借款,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小美应返还所有款项。小美则认为这些款项均属于恋爱期间的赠与款项,不应返还。


法院认为


“1314、“520等具有特别含义的款项属赠与性质,不应返还;小美与小杰相互转账的行为,因其数额大致相等,属于情侣期间的共同开支,不再返还;小杰为小浩支付的医疗费一万余元,因小杰对小浩并无法律上的抚养义务,该部分款项属于小美向小杰的借款,应由小美返还。


法官说法


(一)恋爱期间的男女双方往往存在相互转账的情形,这种支出一般视为赠与。如恋人之间长期、连续、琐碎的额度不大的资金往来,一些有特殊含义的数额,如“520”、“1314”等,法律上可以视为一般赠与。本案中,原被告之间转账存在“520、“1314等字样的款项,可视为赠与。

(二)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会有一些资金用于共同消费,如请客吃饭、看电影等。这种恋人间的正常消费,你来我往的各种支出,属于共同消费,不属于不当得利,即使一方在平时消费时支出的较多,分手后原则上也不能再要求另一方返还。本案中,小美与小杰存在互相转款行为,明确约定款项的用途,且互相所转款项数额大致相等,应视为互相赠与或双方的正常共同消费,不再返还。

(三)对于小杰为小美之子看病花费的交通费及医疗费,因小杰对小美之子并无抚养义务,小美也无相应的证据证明该部分款项为赠与,小杰起诉主张该部分款项为借款,要求被告予以返还的请求,应予支持。

来源:阳城法院
责任编辑:叶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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