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焦点扫描
为2958元报酬获刑7个月!女子群发诈骗广告致人被骗45万余元……
作者:山西高院  发布时间:2023-05-15 17:00:12 打印 字号: | |

群发广告可以拿礼品?

以为被幸运眷顾

实则暗藏诈骗陷阱

一不小心还会成为骗子的帮凶!


群发“广告”致群内成员被骗


2021年5月30日,浙江宁波,杨某受到任某(另案处理)蛊惑,向路人承诺,扫描二维码发送“广告”到3个微信或QQ群,即可获赠小礼品。杨某每成功游说路人发送诈骗广告到一个群组后,便通过摄录的方式,向任某反馈“工作量”,每完成一单可得8元报酬。

杨某在行人密集处摆摊设点,诱骗路人转发诈骗广告,若路人不会操作便加以指导,或直接拿对方手机进行操作,并附加一句“是真的,要做得快点做”的信息。随即又劝说路人删除已发送的诈骗广告,以达到销毁数据的目的。

之后,杨某又被任某拉进一个微信群,接受群主“环球客”的指导,诈骗方法与前述类似,每笔报酬11元。

2021年6月10日,杨某在徐某位于浙江省宁波市的店铺内,谎称借用对方的手机,将诈骗广告信息发送至徐某手机上一个有195人的微信群。群内的王某信以为真,按照指引进行操作,结果被诈骗456784元。随后,身处广东深圳的王某前往浙江宁波找到徐某,以徐某涉嫌诈骗为由报警。经徐某指认,杨某被当地警方抓获。


法院:杨某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获刑七个月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查,2021年5月31日至案发,被告人杨某共转发诈骗信息至微信和QQ群共389个,涉及5.4万人,非法所得共2958元。

案件审理时,被告人杨某主动全额退赃。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发布违法犯罪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认罚并主动退赃,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谨防“地推式”电信诈骗 

微信群内来路不明的广告,点击即可领取“礼品”,很有可能就是手段“翻新”的一种诈骗,嫌疑人通过微信、QQ、抖音等网络平台,完成实施诈骗的“引流”任务,再由电信网络诈骗集团对被害人通过发送刷单任务、网络博彩网站等方式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法官提醒,切不可因贪图蝇头小利或者听信他人蛊惑,随意散发来历不明的广告或信息。浏览信息时应多看多辨别,天上不会掉馅饼,擦亮自己的眼睛,不要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帮凶。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反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发布有关违法犯罪的信息或者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在网站上发布有关信息一百条以上的;

2. 向两千个以上用户账号发送有关信息的;

3. 向群组成员数累计达到三千以上的通讯群组发送有关信息的;

4. 利用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三万以上的社交网络传播有关信息的。

来源:CCTV今日说法
责任编辑:叶紫

法院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晋祠路一段88号      邮编:030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