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18年3月份,李某在出租屋内开始经营私人影院,在未取得相关影视著作权许可的情况下,从网上下载电影并通过美团、微信等方式出售电影票,在出租屋内有偿放映。
截至2021年3月案发,李某非法经营收入19万余元,从中牟利6万元。经公安机关鉴定,涉案视频文件2331条,公诉机关以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向平顶山市湛河区法院提起公诉。
2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视听作品向公众传播,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等规定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违法所得六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3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本案的查处及审判警示广大经营单位在经营涉及著作版权保护业务时一定要有版权意识,不能触及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