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指出,清远某医院有限公司是一家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机构,刘某平是该医院的董事长和实际控制人。刘某平等人指使医院员工让享受城乡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待遇的参保人员免费住院,以虚开医嘱、虚构医疗项目、虚开药品、伪造病历材料等方式向清远市医保局申报虚假住院人次和医疗费用,骗取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经统计,自2017年11月起至2021年3月期间,该医院共计介绍虚假病人入院8167人次,诈骗金额达2385万余元。在该案立案前,该院向清远市医疗保障局退回医保基金240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平等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利用医疗保险政策,虚报医疗保险基金,骗取国家医疗保险基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遂按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犯罪情节、退赃退赔情况等,对刘某平等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三年,并处罚金,对非法所得、犯罪物品等涉案财物依法处理。刘某平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清远中院二审认为,清远某医院在本案立案前向清远市医疗保障局退回医保基金240万余元应在刘某平的诈骗金额中扣除,故刘某平的诈骗金额为2144万余元。即使扣除该部分款项,刘某平等人诈骗数额仍然属于特别巨大,原判量刑仍然适当,故查清诈骗金额后对涉案财物判项予以改判,维持了一审的其他判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