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民事审判中虚假诉讼现象屡见不鲜,不仅严重侵害了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法院也会因为造假方的行为隐秘而作出错误裁判,法官成为被“坑”对象,国家审判机关的公信力受到极大损害。
12月15日,清徐县人民法院判定“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陈某租赁合同纠纷案”为虚假诉讼案。经该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对王某、李某各罚款6万元,并移送公安机关。
李某、陈某原为夫妻,李某曾租赁王某的房屋,用于开办塑料公司,二人离婚时,法院一审判决陈某享有公司50%的股权,在陈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过程中,王某向清徐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李某、陈某支付租金及违约金共计62万元。因李某与陈某已离婚,陈某享有塑料公司50%的股权,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陈某与李某共同承担62万元。
法官在审理过程中认为,王某与李某的言行违背常理,李某对王某主张的事实极度认可;李某在2018年已注销了塑料公司,而在2019年4月15日出具的承诺书中却将租期延续至2020年4月25日,明显与日常交易习惯不符。对于上述矛盾和违反常理之处,王某和李某均未作出合理解释,结合王某和李某系亲属关系,在陈某和李某的离婚诉讼执行过程中,王某提起本案诉讼,不能排除与李某恶意串通的嫌疑,涉嫌虚假诉讼。
在谈到如何“严惩虚假诉讼、优化诉讼生态”时,太原中院党组书记、代院长于昌明说到:法官在审理案件中,要进一步增强正义感、群众观,常怀敬畏之心,发挥主观能动性,对照虚假诉讼的特征加以甄别,必要时深入一线调查了解案情真相,让虚假诉讼在法官的“火眼金睛”下无处遁形;要建立预防和严惩虚假诉讼的长效机制,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工作机制,实现“对内严守审判纪律,对外严惩虚假诉讼”的诚实守信诉讼新生态;要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部门的协调,在虚假诉讼犯罪的定性、查处、移送等方面下足功夫,用好手段,达成共识,提升虚假诉讼的惩戒力度,达到广大诉讼参与人不敢、不能、不想虚假诉讼,诉讼生态得以不断优化的目的;要加大宣传力度,打造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诚实守信的诉讼环境和社会治理体系。让人民群众看到太原法院优化诉讼生态的决心、信心、毅力和成效,塑造良好司法形象,为服务保障省、市高质量转型发展提供太原法院的新担当新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