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一时爽,亲人两行泪。
不少人已经因为酒驾付出了惨痛代价。
日前,我省闻喜法院集中审理了7起危险驾驶案件并当庭宣判,7名被告人被分别判处1至4个月不等的拘役,并处罚金,为自己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付出代价。
这7起危险驾驶案的被告人
在案发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从92.24至222.505mg/100ml不等均属醉酒后驾驶
其中
01
被告人杨某在2020年2月17日晚酒后驾驶机动车,与他人停放在路边的车辆发生碰撞,发生其个人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案发时杨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222.505mg/100ml,是当日审理的7起危险驾驶案件中被告人酒精含量最高的。经审理判决,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15天,并处罚金2000元。
02
被告人赵某曾于2019年6月4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但其不吸取教训,于2020年4月14日晚又在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案发时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120.18mg/100ml。经审理判决,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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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人体血液中酒精含量在20至80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而血液中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就属于醉酒驾驶,依危险驾驶罪论处,需负刑事责任。
根据计算,一般情况下饮用350ml(约相当于1小瓶)啤酒或半两白酒(20ml)后,血液酒精浓度就可达到20mg/100ml,即达到饮酒驾驶的处罚条件。而达到醉酒驾驶80mg/100ml只需要三两低度数白酒或两瓶啤酒。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别等到事故发生,才知道生命脆弱;别等到惨剧连环,才明了法律底线。希望广大民众树立健康饮酒、适量饮酒的观念,杜绝酒后驾车,切莫心存侥幸。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不乘酒后车,应成为人人坚守的铁则。切莫“醉人”变“罪人”!
珍惜你身边的劝酒者!真朋友,不酒驾!
编辑:韩喃楠
来源:运城中院、闻喜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