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生纠纷只能到法院立案解决吗?答案是否定的。现在,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选择了诉前调解模式,纠纷由法院委派至调解组织成功调解后,法院免费进行司法确认,赋予人民调解协议与其他生效裁判文书同等的法律效力。近日,太原市迎泽区法院调处了一起发生在养兄弟姐妹之间的物权保护纠纷。
温某甲欲对其养弟温某乙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温某乙停止侵害,立即搬离强占的其合法承租的房屋(下称“涉案公租房”)。该院诉调对接中心迅速与温某乙取得联系并安排调解时间。调解当日,温某甲的诉讼代理人丁某、温某乙来院参与调解工作。
调解员经沟通得知,温某乙、丁某、温某甲均为丁母的养子女,温某甲、温某乙与丁母无血缘关系,丁某又系丁母姐姐之子,1983年,温某乙经法院调解解除了与丁母的养母子关系。涉案公租房的合法承租人起初为丁母,在丁母死亡后,合法承租人为温某甲。温某乙是于2016年刚刚刑满释放的50年代生人,且多半生都在服刑,刑满释放后居无定所,只能寻其原籍地即涉案公租房居住。鉴于此情况,考虑到该案系发生在养兄弟姐妹间的家事纠纷,调解员致力于家庭成员间关系的调整与修复,不厌其烦、耐心细致地一次又一次进行调解。在双方僵持不下的情况下,调解员提出温某乙腾房的同时,温某甲给予温某乙一定经济帮助金的调解方案,以亲情为突破口劝导温某甲换位思考、将心比心,以法律为准绳帮助温某乙析之以理、明辨是非,但双方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办案法官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并没有将该案立刻转入诉讼程序,而是在调解员奠定的调解基础上,引导双方当事人冷静思考、仔细分析调解结果与诉讼预判结果的利弊,当事人双方终于互退一步,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了司法确认,现双方均已履行义务。
通讯员樊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