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在倒车过程中由于盲区且未察明车后情况,不慎撞向妻子张某致其当场死亡。事后,保险公司以“撞亲人不赔”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偿。协商无果,张某的近亲属等人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保险公司这样的免责条款能获得支持吗?
【基本案情】
丈夫倒车不慎撞死妻子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2016年7月,在广州市一家物流中心,丈夫赵某驾驶牵引车牵引着重型半挂车,在倒车过程中,由于盲区且未察明车后情况,不慎撞向在车尾部活动的妻子张某,致其当场死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赵某倒车时没有察明车后情况并确认安全后再倒车,其过错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认定其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据了解,该辆牵引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半挂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事故发生后,张某的近亲属张某新等人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可保险公司抗辩主张称,在牵引车承保的商业三者险中,免责条款明确约定,被保险机动车驾驶员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由于死者张某与被保险车辆的驾驶员赵某为夫妻关系,故保险公司对张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经过法院一审二审保险公司被判赔60.5万元
张某的近亲属与保险公司多次协商无果,一怒之下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保险公司能否以家庭成员属免责范围为由拒绝赔偿?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牵引车而言,保险公司已履行了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且该条款内容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条款内容合法有效,保险公司以“死者张某与被保险车辆的驾驶员赵某为夫妻关系”为由,主张在牵引车的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免赔应予以支持。 而对半挂车而言,法院认为没有证据显示保险公司已履行了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公司应在半挂车的商业三者险限额5万元内赔偿损失。
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承保的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张某新等人死亡伤残赔偿金合计11万元;同时在承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各项费用合计5万元。
张某新等人和保险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
广州中院认为,保险免责条款约定,被保险机动车造成本车驾驶人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上述条款免除了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排除了被保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上述条款无效。因此保险公司以上述免责条款主张免责的不应支持。
最终,广州中院判决,维持一审法院民事判决第一项,保险公司需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张某新等人死亡伤残赔偿金合计11万元;此外,在承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张某新等人合计49.5万元。
【法官说法】
保险公司免赔条款应认定为无效条款
保险公司免赔条款,应认定为无效条款!本案主审法官余军梅表示,这是一起丈夫因驾车时疏忽大意而碰撞其妻子导致死亡的民事案件。现实生活中因驾驶员技术不过关、心情紧张或者疏忽大意等,撞死或撞伤在车外亲属的事故屡有发生,而保险公司通常以家庭成员属于免责范围为由拒绝赔偿。
余军梅认为,无论是根据法律规定还是交强险条款、商业三者险条款约定,只要受害者在事故发生时不在车上,就是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第三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和赔偿对象。
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约定,“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死者张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属于该条约定的第三者。
其次,本案中保险公司对家庭成员免赔的格式条款缩小了第三者的范围,免除了保险公司对作为家庭成员第三者的赔偿责任。根据《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该条款应认定为无效条款。
就本案而言,死者当时在车下发生事故导致死亡,其应为赔偿对象,不能因为其与驾驶员是夫妻关系而免除、排除其家属请求赔偿的权利。因此,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害的人员应尽量纳入“第三者”范围。 而商业三者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责任保险,只要被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就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