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受伤住院,儿子误工照料。本是受害人,却被罚款3000元。他被处罚的原因究竟是什么?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
基本案情
李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伤,住院期间儿子李某某负责照料。在一审期间,儿子李某某提供了某公司盖章的误工证明和工资表。证明其月工资9000元,税后工资8695元,日工资289.8元,因护理其父李某误工60天,造成误工损失17388元,以此主张护理费。
在一审法院对此证据未予认定但未说明理由的情况下,事故受害人李某上诉,继续以此证据主张护理费。在二审期间,合议庭发现,以上证据可能存在虚假,要求李某某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据印证,李某某无法提供。
经做教育工作,李某某承认,其提供的证据均系自己使用该单位公章制作的,内容不实,并表示要接受此次事件的深刻教训,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学法守法,做合格公民。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罚款人李某某提供虚假证据,企图为其父李某在交通事故诉讼中获得更多赔偿,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妨碍了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该证据一旦被采信,势必侵害对方利益,造成司法不公,损害司法权威。鉴于李某某能深刻检讨其错误、向法院递交了言辞恳切的检讨书,并主动缴纳罚款,根据其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事实和情节,法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对李某某处以3000元人民币的罚款(已缴纳)。
相关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对个人或者单位采取罚款措施时,应当根据其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诉讼标的额等因素,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内确定相应的罚款金额。
普法小贴士:当事人在诉讼中应该严格遵守诚实守信原则,依法举证、如实陈述。自作聪明,妨害诉讼,最终将受到法律严惩。
作者: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丽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