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李凌云)近日,一男子被晋城市中院罚款1万元,究其原因竟然是因为一个名字。
法院查明,谢某开办了一家煤场,张卫某常年在谢某开办的煤场拉煤并转手出卖。每次拉煤时张卫某都会在收据上注明吨数及货主“章伟某”,每过一段时间双方结一次账。后谢某持结账后“章伟某”所打欠条起诉“章伟某”偿还煤款,受案法院按照谢某提供的被告住址和电话,只能找到张卫某,但张卫某以被告“章伟某”非其本人、原告起诉主体错误为由拒不应诉,导致受案法院多次组织开庭未果。
经走访当地基层组织和相关人员,法院确认,与谢某发生煤炭往来的并无“章伟某”其人,只有张卫某。在事实和证据面前,张卫某不得不承认自己就是“章伟某”。至于为什么在欠条上落款“章伟某”,其辩称,谢某与自己结账的数字虚高,以假名落款是表示自己不认可结账的数字;对于每次拉煤的收据上为什么也是落款“章伟某”,其又称这是自己的习惯写法。
一审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判令张卫某偿还谢某煤款。一审判后,张卫某提起上诉。上诉的其中一个理由是:谢某起诉的对象是“章伟某”,不是其本人张卫某,因此谢某起诉主体有误,一审明知主体不对,仍继续审理是错误的。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因遭到对方长期有意蒙蔽,谢某起诉之初弄错了张卫某的真实姓名,可并未认错起诉对象,其起诉的对象始终是与其成立买卖关系并拖欠煤款的自然人张卫某,起诉姓名虽有误,但对象正确,张卫某作为一审被告的主体身份无误。另外,张卫某在从事民事活动中长期使用假名,误导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对方对其真实身份产生错误认知,以期阻碍对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在人民法院向其送达开庭传票时以并非本人为由拒不应诉,导致人民法院在确定案件当事人的身份信息时产生了较大困难,多次组织开庭失败,妨碍了正常民事诉讼活动的开展,属于典型的不诚信诉讼行为。据此,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鉴于当事人张卫某的行为已妨害民事诉讼秩序,浪费司法资源,并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晋城市中院对张卫某作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