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部分 概况……………………………………………………………… …4
一、部门职责………………………………………………………………………4
二、机构设置情况…………………………………………………………………5
第二部分 2019年度部门预算报表……………………………………………6
一、2019年预算收支总表…………………………………………………………6
二、2019年预算收入总表…………………………………………………………6
三、2019年预算支出总表…………………………………………………………6
四、2019年财政拨款收支总表……………………………………………………6
五、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表……………………………………………6
六、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基本支出分经济科目表…………………………6
七、2019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预算表…………………………………………6
八、2019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预算表…………………………………………6
九、2019年“三公”经费预算财政拨款情况统计表……………………………6
十、2019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财政拨款情况统计表……………………………7
第三部分 2019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7
一、2019年度部门预算数据变动情况及原因……………………………………7
二、“三公”经费增减变动原因说明……………………………………………8
三、机关运行经费增减变动原因说明……………………………………………8
四、政府采购情况…………………………………………………………………9
五、绩效管理情况…………………………………………………………………9
六、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9
七、其他说明………………………………………………………………………10
(一)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10
(二)其他…………………………………………………………………………10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0
第一部分 概 况
一、部门职责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晋办发[2001]35号文件《关于印发省高级人民法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按照宪法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审判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依法审判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和抗诉案件。
(三)依照法律规定提审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
(四)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交由审判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
(五)按照法律规定复核死缓案件,审理死刑案件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六)审理无期徒刑、死缓刑的减刑案件和需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假释案件。
(七)依照法律监督程序,受理不服本院及所属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各类案件的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再审、提审或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八)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家行政机关申请执行而又需要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和外省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九)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受理并决定国家赔偿。
(十)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十一)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政策问题,参与地方立法活动,对法律、法规、规章提出修订意见,对审判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十二)指导全省各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协助地方党委考察、配备协管干部;按照权限管理法官、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司法鉴定人员及工勤人员;协管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法院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领导本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
(十三)指导全省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管理全省人民法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十四)指导和开展全省法院系统的法制宣传报道工作。
(十五)领导全省法院监察工作。
(十六)承办其它由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机构设置情况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机构设置包括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关本级及山西法官培训学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应急处置协助中心、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证据技术中心、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救助中心、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中心6个所属事业单位。
2019年度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部门预算包括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关、山西法官培训学院及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应急处置协助中心三个单位。
第二部分 2019年度部门预算报表(表格附后)
1、2019年预算收支总表
2、2019年预算收入总表
3、2019年预算支出总表
4、2019年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5、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表
6、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基本支出分类经济科目表
7、2019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预算表
8、2019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预算表
9、2019年“三公”经费预算财政拨款情况统计表
10、2019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财政拨款情况统计表
第三部分 2019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2019年度部门预算数据变动情况及原因
省法院2019年部门预算编制严格按照省级部门预算规定的范围和口径编制,以服务法院审判工作为主线,合理编制非税收入预算,做到应收尽收。坚持厉行节约,按照“零基”预算方法,调整支出结构,提高预算绩效管理,不断增强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省法院2019年部门预算安排27604.98万元较2018年17561.20万元增加10043.78万元,增长57.2%,主要原因是安排了全省法院网络信息化建设经费及“扫黑除恶”等专项经费。
(一)2019预算收入情况
1、一般公共预算27462.92万元,比上年增加10006.99万元,原因是安排了全省法院网络信息化建设经费、“扫黑除恶”及“基本解决执行难”等专项经费。
2、其他收入142.06万元,比上年增加36.79万元,原因是事业编制人员由于职务调整,经费相应提高。
(二)2019年预算支出情况
1、公共安全(法院)支出26366.85万元,包含在职人员经费、机关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和专项项目经费。比上年增加10048.85万元,原因是增加全省法院网络信息化建设经费、“扫黑除恶”及“基本解决执行难”等专项经费。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883.89万元,包含离休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公用经费及取暖费等。比上年增加13.99万元,原因是在职转退休人员增加。
3、卫生健康支出354.24万元,包含按照国家、省统一政策规定的在职人员医疗保险、职工生育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及离休干部公费医疗经费、计划生育家庭法令性及政策性奖励支出。比上年减少19.06万元,原因是在职转退休人员增加,相应减少在职人员医疗保险、职工生育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等支出。
4、2019年我院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
二、“三公”经费增减变动原因说明
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452万元,比2018年预算431万元年增加21万元,原因是安排了购置更新执法执勤用车经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12万元,比上年减少46万元;公务接待费89万元,与上年保持一致;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84万元,与上年保持一致;公务用车购置费67万元,比上年增加67万元,原因是安排了购置更新执法执勤用车经费。
三、机关运行经费增减变动原因说明
省法院2019年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1784.73万元,比2018年预算1793.33万元减少8.6万元,下降0.5%,原因是在职人员转退休,相应减少机关运行经费。
四、政府采购情况
2019年我院政府采购预算总额14153.38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8997.83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4185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970.55万元。
五、绩效管理情况
1、绩效管理情况
2019年我院实行绩效目标管理的项目10个,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18456.48万元。
2、绩效目标情况
我院针对每个实施绩效目标管理的项目,广泛征求各业务部门意见,设立了产出指标、效益指标、满意度指标,进一步规范了项目的实施考核。
六、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1、车辆情况;单位用车实有39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4辆、执法执勤用车23辆、省级干部用车2辆。
2、房屋情况;省法院现有办公用房面积47992平方米。
3、其他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其他国有资产价值8719.45万元,其中:单价50万元(含)以上通用设备24套,价值3549.46万元。
七、其他说明
(一)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表格附后)
(二)其他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三、“三公”经费:指省直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四、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五、政府购买服务:根据我国现行政策规定,政府购买服务,是指政府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把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交由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政府购买服务是一种契约化的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具有权责清晰、结果导向、灵活高效等特点。
附件: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部门预算公开表
2019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