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何星洁)近日,首例由中阳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吴海龙主审,县检察院检察长高秀臻出庭支持公诉的被告人邹某、解某某、魏某某、邱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被告人邹某、解某某、高某污染环境一案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邹某在未取得合法购买手续前提下,联系被告人魏某某购买了掺入3吨左右甲醇的三氯甲烷30.8吨。向王某某购买了31%盐酸20吨。被告人邹某、解某某、高某在非法生产化学农药药品中间体代号为D4、G3的产品中,通过渗坑逃避监管,在生产过程中排放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
庭审中,控辩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对庭审焦点“三氯甲烷与三氯甲烷溶剂是否都属于易制毒物品,以及向公安机关申报购买易制毒物品的流程是否只在网上登记注册即可视为已经备案”充分发表意见。最后陈述中,被告人解某某、魏某某、邱某表示,自身法律意识淡薄,自愿认罪悔罪;被告人高某某深刻认识到污染环境的危害性,愿意出资出力,对破坏的环境进行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