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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执行不能”案件法院会怎么处理 当事人如何防范风险
  发布时间:2018-11-13 08:38:56 打印 字号: | |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今年,是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决胜之年,如何将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如期打赢,如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行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摆在每一个法官面前的职责和任务。那么,什么是“执行难”?如何正确区分“执行难”和“执行不能”?

  “执行难”指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的情况,主要解决的是被执行人规避或抗拒执行、有关人员或部门干预执行以及法院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问题;“执行不能”指法院已最大限度利用已有的资源进行查控,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逐步限制被执行人活动的空间等措施,案件仍然执行无果。

  马某某申请执行其两个女儿支付赡养费一案。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太原市杏花岭区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经该院审查,被执行人的大女儿生活困难,每月仅靠低保金维持生活,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及其它线索。二女儿因居住地拆迁,现已找不到二女儿及其现在的居住地。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马某某后,马某某认可该院调查结果,并表示自己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该案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

  同时,执行干警将马某某的情况上报审核符合条件后,法院拟对其进行司法救助,帮助她尽快解决眼前的困境,彰显了法院司法人文关怀。

  对于“执行不能”的案件,法院会怎么处理?

  1.终结执行

  法律规定,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此种情况为案件从实质上退出执行程序,不再执行。

  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律规定,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已经履行完法律规定的程序,征求申请人意见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种情况为暂时结束执行程序,待将来具备条件时可再次恢复案件的执行。

  3.司法救助

  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在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法院穷尽所有执行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确实没有执行能力,而申请人经济条件极为困难,不足以维持日常生活,国家根据相关规定对申请人一次性给予适当的经济救助,以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的一种救助行为。

  终结本次执行的案件,法院是不是就不管了?

  当然不是,法院依职权对“执行不能”的案件进行动态管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会定期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

  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将及时恢复执行。同时,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经执行法院核查属实,依法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当事人如何防范“执行不能”

  当事人在选择交易对象时,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注重源头预防,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诉前、诉中及时申请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明确财产进行保全,可以大大降低可能存在的执行不能风险。

  2.提供法院无法查控到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如银行账号、有价证券、房产信息、外币账户等。

  3.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法院将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的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

  4.增强自身法律意识,在法律行为成立前充分考虑潜在的风险,通过担保、抵押等方式降低风险,减少执行不能出现的可能性。(作者单位: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李雯 张明珠)
责任编辑: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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