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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槌的演变和使用规定
  发布时间:2018-11-06 08:39:15 打印 字号: | |
  现代法槌是在重新审视我国古代“惊堂木”的作用,并借鉴于西方国家在法庭中使用法槌的基础上设计造型,实际上是属于古代“惊堂木”引伸与革新的产物。我国的法槌外形厚实,顶部镶嵌有象征公平正义的天平图案的铜片,槌体正上方雕刻着传说中代表公正的独角兽,下部的设计为圆弧造形。法槌的底座用一整块方木制成。方形底座与圆形槌体暗喻方圆结合,即法律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法槌的手柄部分雕刻有麦穗和齿轮,寓示法院的审判权是人民赋予的。法槌槌身及底座质地坚硬而有光泽,抗弯曲耐腐蚀,寓指人民法官刚直廉洁、坚韧不拔的优秀品质。法槌槌身呈圆柱形,槌顶镶嵌着金黄色铜制法徽,槌腰嵌套标明法院名称的铜带;底座为矩台形,表面嵌有矩形铜线和我国传统饰纹。底座以“矩”制形,与法槌方圆相衬,既寓意司法公正,又取“智圆行方”之意,象征法官应成为智慧和正义的化身。槌、座相击,声音清彻坚定,烘托出法庭的庄严神圣。槌体的正上方雕刻着传说代表公正的獬豸,寓意法院应保持廉洁公正的形象。法槌的手柄部分加刻麦穗和齿轮,寓意法院的审判权是人民赋予的。槌、座相击,音质透亮,有“一锤定音”之意。

  “法槌”虽然是从古代“惊堂木”引伸、脱胎而来,有其继承与创新关系,但又有其时代的民主特色,所以当今的“法槌”与古代“惊堂木”两者之间又有显著的区别:古代“惊堂木”时代,审案官吏是主体,当事人是审讯对象,往往容易给人产生恐惧感;现代“法槌”时代,当事人是主体,法官是裁判,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槌”是公正的象征。

  我国从2002年6月1日起,全国人民法院都使用“法槌”,以维护法庭秩序、体现法律尊严、控制庭审节奏。最早使用法槌的是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2年6月1日,《人民法院法槌使用规定》开始施行,从此,法槌成为法庭审判不可或缺的道具之一。该规定明确规定了法庭审理中使用法槌的不同阶段及程序:审判长在宣布开庭、继续开庭时,先敲击法槌,后宣布开庭、继续开庭;宣布休庭、闭庭、以及判决、裁定时,先宣布休庭、闭庭以及判决、裁定,后再敲击法槌。其他情形使用法槌时,应当先敲击法槌,后对庭审进程作出指令。使用法槌时一般敲击一次,法槌敲响后,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应立即停止发言、喧哗或其他有碍庭审进程的行为,否则将按照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法槌既是对传统的继承,同时又被赋予新的含义,具有丰富的文化内涵。法槌的使用,标志着司法程序的开始与结束,传递着法官的尊严,也昭示着法律的神圣和司法的权威。但法槌毕竟是一种法意器物,只具有象征意义,使用法槌并不意味着必然提高审判质量,司法的权威和公正最终要靠高素质的法官来塑造和实现,法槌敲响的不仅仅是法庭的程序、秩序与效率,还是法官内在的责任和良知,更是法庭的神圣与权威。(作者单位: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郭玉龙)
责任编辑: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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