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平一男子用弹弓将他人车窗玻璃打碎,盗窃他人财物。近日,忻州市中院依法审结该案,被告人游某犯盗窃罪受到法律严惩。
2017年9月26日凌晨4时,被告人游某在原平市文殊庄路口附近,使用弹弓将被害人王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黑色帕萨特轿车副驾驶玻璃打碎,从车内盗走一台单反相机。后被告人游某通过网络联系买家将该相机以4000元出售。经原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相机价值为9653元。2017年10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游某在原平市铁路小区附近使用弹弓将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左后方玻璃打碎,从车内盗走人参一盒、核桃油一盒。随案移送公安机关扣押的黑色本田摩托车一辆、人参一盒、核桃油一盒、弹弓一支、钢珠二十颗。
原平市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弹弓将他人车窗玻璃打碎,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游某采用破坏手段进行盗窃,可从重处罚,但被告人游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应当责令退赔。被盗物品核桃油一盒、人参一盒,因无法确定被害人,故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黑色本田摩托车一辆系被告人本人财物,可折价抵顶被害人的退赔款,弹弓一支、钢珠二十颗系作案工具,应予以没收。依法判决:一、被告人游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责令被告人游某退赔被害人王某9653元,用随案移送的黑色本田摩托车折价抵顶,不足部分继续责令退赔。随案移送的人参一盒、核桃油一盒、弹弓一支、钢珠二十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判后,原审被告人游某不服,以原判量刑偏重为由向忻州市中院提出上诉。
忻州市中院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上诉人游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原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已是对其各项量刑情节的综合考虑,故其认为量刑偏重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寄语〉〉〉
许多司机都习惯将自己的一些贵重物品或现金放于车内或后备厢里,他们认为在这里是比较安全的,而实际上这样做是隐患极大的,不仅给犯罪分子砸车窗玻璃、撬后备箱进行盗窃以可乘之机,甚至因此成为犯罪分子的下手目标。在此,法官提醒广大群众,注意防范此类盗窃手段:一是停放车辆时尽量选择有监控设施或有人员值守的安全地点,避免停放在人烟稀少、灯光昏暗的地方;二是避免将手包、现金等贵重财物放在车内,防止引起砸窗盗窃者的觊觎之心;三是锁车时养成多拉一下门把手的好习惯,防止干扰器作案;四是可以选择为爱车加装防盗器等报警装置。
通讯员郝伟 温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