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高发,严重影响了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晋城市中院从最高法院裁判文书网中随机抽取近五年晋城及周边太原、郑州等地区的100份已生效判决文书作为样本,又择取其中22个典型案例进行对比、分析,发现此类案件存在比较明显的量刑不当问题:
一是主刑量刑不均衡。在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量刑时,法官考虑的最主要事实和情节有吸收金额、造成的经济损失、吸收人数,其中吸收金额是核心因素。以吸收金额为基础对案例进行分析对比发现,不同省份、地区间的法院量刑不均衡;同一法院情况相近的案件在主刑判处幅度上都会存在较大差距。
二是适用缓刑宽泛。对从犯和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人适用缓刑比率高;对一些社会影响恶劣、危害性较大的案件被告适用缓刑;对一些可能再次危害社会的被告人适用了缓刑,一些被告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多次被行政处罚后,仍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对此类被告人适用缓刑明显不当。
三是罚金数额缺少标准。对案例对比分析发现,罚金数额最低的2万元,数额最高的50万,由于缺少具体参照标准,存在罚金数额高低不均的现象,不能很好地反映出刑罚的轻重。
造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不均衡”的原因有:一是量刑金额划分不够细致和合理。从选取的典型案例看,吸收金额跨度从一百万元到近十亿元,由于缺少量刑具体的指导和参考,如何实现合理的差异化量刑,是一个司法实践中的现实难题。同时,罚金数额也没有具体的划分,由司法人员自由裁量,容易导致“量刑不均衡”。二是量刑情节考量不够全面和统一。量刑情节考虑不全面,某投资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20万,周某作为财务负责人被认定为主犯,在案发后全部退还吸收的资金,依照相关规定和结合案件情况可以给予宽大处理,但仍被判处1年6个月有期徒刑,并判处罚金3万;量刑情节认定不统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同犯罪的犯罪形态比较常见,如何界定此类犯罪中主、从犯,特别是犯罪团伙内部上下线人及不同作用人员的主、从犯认定,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争议,该认定直接影响到量刑;量刑情节对刑罚量调节不统一,当前各级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区、各个案件的不同实际情况,在规定的幅度范围内进行量刑调整并确定宣告刑,但如果司法人员对量刑情节调节幅度把握不准,就可能导致整个案件量刑的偏差。三是量刑规定不够明确和规范。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引起恶劣社会影响”“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及相应处罚后果,但对什么是恶劣社会影响,没有加以具体规定,也是导致量刑不均衡的原因。
进一步规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的建议:一是调整、细化量刑金额标准。当前,吸收金额跨度大,而法定刑上下差距小,不利于司法机关差异化量刑。二是提高罚金标准,增设没收财产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罚金数额最高50万元,不足以惩戒吸收金额高达上亿的非法集资者。立法可以基于犯罪行为实施所得的金额或是以案件涉及金额作为基础,按照相应比例或是倍数予以罚金处罚;对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吸收金额超过1亿元)、犯吸收公众存款罪后5年内又犯同罪的累犯,以及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可并处没收财产。三是明确量刑规范中的特别规定。立法和司法机关可以对“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条款进行解释说明,并就当前出现的各种情形进行归纳、划分,明确哪些情形应从重处罚。四是从严规范或限制减刑、假释。对于那些吸收金额特别巨大、没有偿还能力、犯罪情节恶劣的被告人,可以规定在刑期内不得减刑、假释,或者规定须满足特殊条件才能减刑、假释。五是推动裁判文书量刑过程公开。司法实践中,无论是案件量刑报告,还是量刑情节调整表,都在法院案卷副卷中,一般只有法院内部人员才能查阅。为了体现量刑规范统一,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增加量刑说理部分,并且将量刑情节调整表附后,以公开促公正。(作者单位: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天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