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执行不能”,通俗点说,就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即客观条件下,法院依法穷尽一切执行措施,案件最终无法执结。从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当事人的义务未能最终实现,但本质上这类案件属于申请执行人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这是客观的法律现象,绝非“法律白条”。
简而言之,“执行不能”就是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也就是说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财产资不抵债、被执行人财产不能变现等等这些客观存在的问题,都属于“执行不能”。案例一:家庭贫困,无法履行
2016年,曹某某等五人在兰某、杨某共同经营的烧烤店包间就餐,当晚发生煤气中毒事件,曹某死亡,其他人出现严重症状。法院判决饭店赔付曹某某家属共计562074.75万元。曹某某家属申请执行,法院执行期间,饭店早已关门,二被执行人都是外来务工人员,无固定收入,无经济来源,穷尽手段后仍无钱财可以执行。在向申请人告知所有执行情况之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列二:经营困难,资不抵债
刘某申请执行苏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刘某等49名原告系被告苏某经营的耐火厂的员工,均系当地农民。2016年1月,由于拖欠工资时间太长,刘某等49人诉至法院,并于次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标的共计146103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苏某仅在法院涉及的各类债权案件已有6件,其本人家庭所有的房产、土地等固定资产均系银行抵押物,已被查封并进入拍卖程序,即便处置成功仍然资不抵债;耐火厂虽还在勉强经营但是全部抵押给银行,销售惨淡,早已入不敷出。这一批案已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例三:名存实亡,人去楼空
某商业银行申请执行某高档家具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家具公司向银行借款60万元。执行过程中,经查找,该家具公司的经营地址已成为一片废墟,法定代表人与主要经营人员均无法查找,法定代表人名下所有的财产均系其他法院案件已查封、冻结等控制财产,一直不能处置变现,其余财产也无法查找。该案无财产可供执行,在向申请人告知所有执行情况之后,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案例四:拍卖流拍,无法兑现
某发电公司和某煤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煤场系2000年至2010年电厂的长期供货商,但是2010年电厂由于污染环境问题进入被淘汰发电企业行列,2010年合计欠煤场货款100多万元。2013年,该煤场诉讼结束后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干警通过各种查控,发现只有一个厂房、一些机器设备、几辆小轿车可以抵债,无其他现金或者债权可以兑现。为此法院把这些控制财产进行拍卖,由于该厂区特别偏僻,机器设备特别陈旧,拍卖3次都流拍。执行干警和申请人多次沟通,申请人却不接受以物抵债。实际该电厂已经符合破产条件,可是债权人和债务人都不申请该电厂破产。该案件现在已经成了执行不能、破产不得的“僵尸案件”。
以上四个案列,是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确实没有财产、没有履行能力,或是资不抵债,或是无法实现债权人权益等,面对这些“执行不能”的案件,法院执行干警真的无能为力。 (作者单位: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李承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