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水县人民法院 王东娜
近年来大街小巷,未成年人骑电动车的不在少数。有的三三两两并排在路上骑行,或戴耳机听歌,或相互追逐。尤其现在进入暑假,小伙伴们结伴而行,不免令人担心。
近日,沁水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学生李甲驾驶电动车拉载同学李乙途中与李丙驾驶的小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两人受伤,李乙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左肱骨粉碎性骨折、左胫骨平台骨折,左胫骨近端骨骺损伤、左腓骨上段骨折,目前遗留左膝关节功能丧失达50%以上(未达75%)的后遗症,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李甲及车主李丙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李乙无责任。
未成年学生到底能不能骑电动车?骑车带人发生交通事故应该如何赔偿呢?听听大家的声音。
路人甲:我认为上课时间紧,距离远,骑车很方便。虽然有公共交通工具,但受公交站点及班车时间的限制,等车容易迟到,距离学校较远的学生骑电动车省时又省力。如果因为担心孩子骑电动车会发生事故就叫停孩子骑电动车的话,感觉有点因噎废食。
路人乙:我认为未成年人不应该骑电动车上路。现在城市的车越来越多,尤其是放学时,交通十分拥挤,有些同学,尤其是男生骑电动车时常存在戴耳机听歌、超载、超速等现象,这样不论是骑车的还是坐车的同学都要冒着生命危险在路上穿行,开车的司机和步行的行人也是提心吊胆。
路人丙:我认为未成年人骑电动车载人,发生交通事故不应由骑车的人承担赔偿责任,好心拉载换来的却是民事赔偿,这样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
路人丁:孩子骑电动车一定不可以载人。如果载人发生交通事故致被载者受伤,骑车的孩子及其监护人都要承担责任。
笔者认为:未成年人交通安全意识相对淡薄,骑电动车时随意穿行道路、路上嬉戏、不遵守交通规则等现象屡见不鲜,加之年少缺乏应变能力,在行驶中遇到突发情况时,往往采取措施不当,极易酿成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除承担事故责任外还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案中,李乙(被载人)将李丙(轿车司机)、保险公司、李甲(电动车驾驶人)及其父母诉至法院。李甲父母认为孩子好心拉载同学李乙,发生事故后有车主,有保险公司,李甲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本次事故中,李甲及车主李丙承担同等责任,李乙损失应当按事故责任比例由李甲及车主李丙承担。因李甲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赔偿责任应当由其监护人即李甲的父母承担。又因车主李丙的车辆办理有交强险,且事故造成李甲和李乙受伤,故李乙的损失依法应当与李甲在交强险限额内按比例获得赔偿,不足部分由车主李丙与李甲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最终在判决轿车车主李丙、保险公司赔偿李乙损失之外,还判决李甲及其父母赔偿李乙44000余元。判决后上诉期内,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三)不得醉酒驾驶;
(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法官寄语:
电动车车速较快,不像自行车易于控制,加之未成年人好胜意识强,骑电动车过程中往往会出现飙车现象,你追我赶,极易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引发事故;其次,未成年人大多没有接受过系统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驾车违法行为多,也容易发生事故。因此,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未成年人尽量不要骑电动车上路。同时,也建议家长不要给16岁以下的孩子买电动车,以便从源头上进行管控,如果骑车,切记不要载人;再次,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未成年人切记不要慌张,应当及时报警,同时查看伤者情况或进行自救,切勿因为害怕而逃离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