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韩建英 隋雅琴
累犯是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内又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罪犯。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即采取必须从重处罚的原则。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如何把握对累犯从重处罚的限度,是审判环节的焦点问题。
【案情】
被告人蔡某,男,198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2008年3月20日、2009年9月3日分别因诈骗被西安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收容劳动教养一年;2011年11月29日因犯诈骗罪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3年11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12月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8月19日被逮捕。
2013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蔡某在太原、郑州、合肥、天津、长沙、兰州等地高校教室内以“手机没电,借用手机打电话”为由,先后盗窃高某、姜某、满某等24名被害人手机、笔记本电脑等24部,共价值人民币2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审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公民财产权,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蔡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依法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构成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蔡某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从重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蔡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
【评析】
本案中,被告人蔡某既有累犯,又有前科,对于刑罚的适用是个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实务手册》关于前科与累犯并存适用的意见,如果在累犯从重处罚幅度内,足以达到从重处罚的效果,就可不再单独考虑累犯之外的前科。如果仅适用累犯情节还不足以体现从重处罚效果的,可以再单独考虑累犯之外的前科,并确定从重比例。
本案中,被告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盗窃罪,依法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结合案件事实及前科劣迹情况,被告人流窜多地高校以诈骗的手段多次行窃达二十四起之多;被告人曾经两次因诈骗被劳动教养,后又因诈骗被追究刑事责任,判处刑罚,被告人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大,仅使用累犯情节,不足以体现从重处罚的效果,有必要在累犯情节之外,再适用前科情节,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因此在综合裁量之后,法院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