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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户口并未迁出 享有村集体经济成果
  发布时间:2017-08-29 08:47:24 打印 字号: | |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何星洁

 

案情

双方当事人A村外嫁女与A村村民委员会就该外嫁女是否享有娘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能否参与A村地质灾害补偿款分配产生争议。外嫁女认为,其虽嫁到外地,但并未取得丈夫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享有任何权利,而其户口也一直在A村并未迁出,理应参与补偿款分配。村委会认为,外嫁女虽然户口在A村,但其并不在该村居住、生活,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参与补偿款分配。

 

判决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A村外嫁女婚前系A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婚后户口并未迁出,亦未在其丈夫户口所在地上户分地。其婚后虽在县城居住生活,但其居住的县城属于小城镇而非设区的市,且该外嫁女并无正式工作,其在A村所享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仍是她的一种基本生活保障,不能随意被剥夺。故A村外嫁女具有A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有权参与A村地质灾害补偿款分配。

 

评析

本案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类型纠纷案件的一个缩影。解决此类问题绕不开的一个问题即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定。而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务界,对于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标准仍在摸索中。

一、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方式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应当符合尊重历史而着眼于眼前的实际要求。从尊重历史的角度讲,农民获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可以有原始取得和加入取得两种方式。原始取得即父母双方或一方是本集体成员,则其子女因出生而自然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从着眼实际的角度讲,农民还可以通过意定继受的方式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即指申请人申请,经集体经济成员民主决议后取得集体成员资格。这种方式既要尊重个体的意思自治,要求自然人自愿加入,又要考虑原集体经济成员对其接纳的程度。

二、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问题。从可操作层面来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户籍状况、是否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以及是否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因素。具体来讲,应以是否依法登记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判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形式要件,以是否需要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为实质要件。

 

三、关于外嫁女户口在娘家时,是否为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问题。外嫁女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比较特殊的一类人群,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不能一概而论,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外嫁女如果出嫁后,其户口仍然留在原集体,在娘家没有迁出,一般可以认定为原集体的成员。如果原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其可以要求分得其作为该集体成员应得的补偿款。(二)如果出嫁后一直在丈夫家生活,实际为丈夫家的土地而不是娘家的土地为其提供最基本的生存保障时,应该认定她是丈夫所在集体的成员,而不是户口所在地集体的成员。如果丈夫家的土地被征收后,其应该作为丈夫所在集体的成员参与土地补偿款的分配,而不能因为其户口还在娘家,就认定其不是丈夫所在集体的成员。(三)离婚后,即使妇女户口回到了娘家,如果该妇女仍然由原丈夫家的土地而非娘家土地为其提供基本生存保障,则该妇女仍然是原丈夫家所在集体的成员。

责任编辑:侯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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