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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吹灯》著作财产权转让后
“天下霸唱”仍可使用同人要素写新小说
  发布时间:2017-06-05 15:19:00 打印 字号: | |

中国法院网讯 (王治国) 《鬼吹灯Ⅰ》《鬼吹灯Ⅱ》系列作品的作者是张牧野,笔名叫“天下霸唱”。不过10年前,他一纸协议将该系列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全部转让给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玄霆公司)。后来,张牧野自己创作了《摸金校尉之九幽将军》(下称《摸金校尉》)。这下玄霆公司不干了:不是说好了由本公司再创作和开发外围产品吗?怎么你自己又写上了呢?

20151222日,电影《寻龙诀》热映之际,玄霆公司将张牧野等5被告起诉到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指控称《摸金校尉》一书使用同人要素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5被告对该书的推广构成虚假宣传。日前,这起国内极受关注的“同人小说”第一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在这起案件中,最引人关注的莫过于玄霆公司起诉张牧野创作《摸金校尉》使用同人元素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要弄清楚他们之间的“恩怨”,还得从头讲起。

2007年,张牧野将《鬼吹灯》原著二部八卷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全部转让给起点中文所属的玄霆公司。凭借起点中文网的影响力和版权运营,《鬼吹灯》成为国内著名的盗墓玄幻题材作品。后来,张牧野又使用《鬼吹灯》系列作品中的同人元素创作了《摸金校尉》,由先锋出版公司授权群言出版社出版发行。

《鬼吹灯》系列续作的相关权利归属他人,这是玄霆公司所不乐见的。

玄霆公司在诉状中提到,《摸金校尉》大量使用《鬼吹灯》中的人物名称、形象、关系、盗墓方法、禁忌等独创性表达要素,侵犯了其享有的演绎权,即原告对权利小说享有的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四)项改编权及第(十七)项其它权利,表现为通过改编、续写或其它形式对原著进行演绎的权利。

玄霆公司又表示,若人物形象及盗墓规矩、禁忌等要素未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则要求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张牧野确认,《摸金校尉》一书中的主角还是《鬼吹灯》系列小说中的3位主人公,但是分别称为胡爷、雪梨杨和王胖子。被控侵权图书也沿用了《鬼吹灯》系列小说中设定的盗墓规矩及禁忌手法等,但小说的故事情节、故事内容与《鬼吹灯》系列小说完全不同,时间线也没有延续《鬼吹灯》系列小说,而是一部全新创作的新作品。原告主张的人物形象、盗墓的规矩和禁忌等并非故事情节,属于思想范畴,不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张牧野认为,即便《摸金校尉》是《鬼吹灯》系列小说的续写作品,根据约定,原告仅仅限制了张牧野在新作品中使用“鬼吹灯”三个字作为作品名称或主要章节标题,并没有限制张牧野创作类似题材的作品。况且,原告从张牧野处只获得了续写作品的一般许可,张牧野仍然保留自己续写和许可他人续写作品的权利,故原告无权向被告主张权利。

法院审理认为,作为原著作者,张牧野有权使用《鬼吹灯》同人要素创作新作品。

首先,从协议内容看,双方约定的是《鬼吹灯Ⅰ》及《鬼吹灯Ⅱ》著作财产权的转让,并未包括两部作品基于作品人物等相关要素形成的权益。

其次,玄霆公司主张其权利作品中的人物名称、形象、关系、盗墓规矩、禁忌等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然而,著作权法保护的是独创性表达。涉案作品中的人物形象等要素源自文字作品,其不同于电影作品或美术作品中的人物形象等,后者借助于可视化手段能够获得更为充分的表达,更容易清晰地被人所感知。而文字作品中的人物形象等要素往往只是作品情节展开的媒介和作者叙述故事的工具,从而难以构成表达本身。被控侵权图书虽然使用了与原告权利作品相同的人物名称、关系、盗墓规矩等要素,但形成了一个全新的故事内容,与原告作品在情节上并不相同或相似,也无任何延续关系,不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第三,本案原告所主张的人物形象等要素首先是由作者本人即被告张牧野创作,在没有约定明确排除张牧野相应权益的情况下,张牧野作为原著的作者,有权使用其在原著小说中的这些要素创作出新的作品,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侯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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