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范静
认为《芈月传》小说抄袭《芈月传》电视剧本,浙江东阳市某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影视公司)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芈月传》小说作者兼《芈月传》电视剧编剧蒋某某、《芈月传》小说出版商和销售商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于今日(4月19日)对此案开庭审理。
原告东阳市某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诉称,原告已经向被告一蒋某某支付了编剧全部稿酬,后期发现被告二浙江某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发行了署名“蒋某某著”的《芈月传》小说全六册。经比对,原告发现被告一发表的《芈月传》小说并非是其原著《大秦太后》,而与原告委托被告一创作的《芈月传》电视剧分集大纲、人物小传和剧本在人物关系及故事情节上高度一致,部分章节内容与《芈月传》电视剧剧本的相应内容完全一致。被告一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芈月传》电视剧分集大纲、人物小传和剧本作品的内容改编为《芈月传》小说,且抄袭剧本作品的部分内容,并单独以小说作者的名义许可被告二浙江某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发行小说《芈月传》,在被告三北京某图书大厦等地销售。
原告认为,三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芈月传》电视剧分集大纲、人物小传和剧本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停止出版、发行《芈月传》小说;2、被告一、被告二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万元;3、被告三立即停止销售《芈月传》小说;4、三被告共同承担合理支出共计504422.4元。
今日上午9时,海淀法院在第17法庭开庭审理此案。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