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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权案强制执行
  发布时间:2016-10-25 16:13:02 打印 字号: | |

中国法院网讯 (罗书臻)备受社会关注的“狼牙山五壮士”后人葛长生、宋福保分别诉洪振快名誉权、荣誉权纠纷案,因被告洪振快拒绝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近日被依法强制执行,根据判决,两案一、二审判决书的内容摘要在1021日的《人民法院报》上刊登。

据了解,201399日,洪振快在财经网发表《小学课本“狼牙山五壮士”有多处不实》一文,对狼牙山五壮士事迹中的细节提出质疑。2015817日,“狼牙山五壮士”两名幸存者的后人葛长生和宋福保分别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洪振快立即停止侵犯行为并公开道歉。

2016617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洪振快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公开道歉。判决后,洪振快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81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洪振快的上诉,维持原判。根据判决,洪振快须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媒体上公开发布公告,向葛长生、宋福保赔礼道歉。因洪振快逾期未履行,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决定刊登两案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洪振快承担。

 

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侯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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