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廖工
去年4月24日,刘某在某建设公司施工的工地上干活时受伤。今年4月15日,刘某被认定为工伤。虽经1年的治疗,刘某仍未痊愈,还需要继续两次手术治疗。事故发生后,建设公司只支付了部分医疗费,截至4月28日,刘某已欠付医院医疗费52732元。同时,刘某工伤后,建设公司未支付其工资。4月底,刘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先予执行,要求建设公司支付医疗费和12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仲裁委查明:刘某家庭经济困难,现在已难以维持正常生活和工伤治疗。于是,仲裁委作出先予执行裁决:建设公司支付刘某医疗费52732元、停工留薪期工资41250元。
评析:《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4条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本案中,刘某在建设公司工地干活时受伤,人社部门也认定了工伤,虽然还没有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但并不影响工伤的事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刘某受伤后急需钱进行治疗,如果耽误治疗将影响身体恢复及日后生活,且刘某家庭生活困难,自己垫付医疗费有困难,所以符合医疗费先予执行的两个条件。(来源:2016-10-10 山东工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