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于2013年2月16日至同年12月30日在甲公司任销售部经理,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3年12月30日,林某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林某的社保查询记录显示其参加工作日期为1992年11月,截至2012年末其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14年11个月。2014年4月24日,林某申诉至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甲公司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3768元。当事人双方均不服仲裁结果,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林某的累计工龄,其在甲公司工作期间应按照每年10天的标准享有带薪年休假。折算后,林某在甲公司应享有带薪年休假8天,根据其工资标堆,林某诉请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不高于法定标准,应予支持。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4条规定,职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为累计工作时间。因此,职工只要自工作时起累计连续工作已经满12个月即可享有带薪年休假,职工无需再满足在新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的条件。林某在甲公司连续工作虽不足1年,但其已满足在其他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条件,在甲公司应享有带薪年休假。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1条规定,在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带薪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但折算后不足1天的部分不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林某在甲公司共计工作时间为319天,其应享有带薪年休假天数折算为(319÷365)×10=8.73天,其中尾数0.73不足1天不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即林某应按照带薪年休假8天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
综上所述,职工只要自工作时起累计连续工作已经满12个月即可享有带薪年休假,无需再满足在新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的条件。(芊蔚)
来源: 山东工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