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朱国丰
赵某系某国有军工企业的研究人员。2016年1月份,他向单位递交了辞职信,要求2月底前办理离职手续。可是,单位人事处却称,由于他是涉密人员,不能立即辞职,单位要安排他调换岗位,并设置6个月的脱密期,待脱密期满,才允许他离职。他疑惑的是,单位是否有权设置脱密期?
评析:《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用人单位不得设置任何阻碍劳动力流动的障碍,劳动者也仅仅需要提前告知单位自己的离职意愿。但这是对于一般岗位的职工而言的,对处于特殊岗位或者基于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人员来说,要离职,有特殊规定。《保守国家秘密法》第38条规定: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本案中,赵某就属于负有保守国家秘密的涉密人员。所以,赵某应当依法接受单位的脱密期管理。(来源:2016-07-11山东工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