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柳爱花
因认为婚纱照被擅用,周杰伦诉至法院维权,日前,经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被告酒店被判决向原告道歉,并赔偿损失五万元。
原告周杰伦诉称:2015年3月26日,原告发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的某婚宴酒楼在酒楼墙面上悬挂了原告与妻子昆凌的结婚照,进行商业宣传。原告并未授权被告使用原告及其妻子昆凌的肖像,被告人行为给原告带来了极大的不良影响。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公共媒体搜狐网站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支付精神损失费10万元;承担本案诉讼费和公告费用。
庭审过程中,法官围绕案件矛盾焦点,严格按照庭审程序进行审理,先要求原告固定诉讼请求,逐一出示证据,然后围绕诉讼请求进行法庭询问和调查,顺利的推动整个庭审的进行。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搜狐网(www.sohu.com)首页上发布声明向原告周杰伦致歉,所发布声明需于发布前送交本院审核,如逾期不执行上述内容,则由本院选择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刊登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被告公司负担;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周杰伦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
来源:中国法院网北京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