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翔
2010年3月,董某到某实业有限公司从事技术员工作。10月20日10时许,董某在厂区工作时,面部、胸部被汽油重度烧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董某的停工留薪期间延长到2012年10月20日。2014年10月8日,董某治疗告一段落,其治疗烧伤共计住院1196天。2011年7月19日,董某的烧伤被认定为工伤,2015年1月13日被鉴定为5级伤残。9月16日,董某要求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工伤待遇及后续治疗费用共计136万元。双方为此发生纠纷,争执的焦点为:单位是否需支付超24个月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及护理费。
评析:《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可见,用人单位仅需支付受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及护理费,而停工留薪期最长为24个月。对工伤治疗期超24个月的情形,第33条也有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来源: 2016-05-30山东工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