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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银转账误汇他人账户 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发布时间:2016-06-06 08:35:21 打印 字号: | |

 

作者:刘飞

 

刘某在20156241714许,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办理电子汇款业务。因其曾与王某发生过货物运输业务,电脑中存有王某的账户信息,刘某在操作电脑办理转账时疏忽大意,将欲汇给李某的货款294550元错汇入王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开立账户内。王某在汇款成功后发现交易错误,经多次催要,王某分两次共计返还刘某现金289000元,尚欠5550元拒不返还。刘某遂诉至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近日,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不当得利纠纷案,判令王某返还刘某现金5550元。

 

评析: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原告刘某通过网银转账时,因其操作失误将294550元转入被告王某的账户,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返还了289000元,尚欠5550元拒不返还。被告现占有此笔款项没有合法理由,已构成不当得利,被告应足额将该账户中多出的现金返还给原告。原告诉请被告返还不当得利,于法有据。(来源:2016-06-01山东工人报)

责任编辑:武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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