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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内劳动合同期满 应延续至情形消失
  发布时间:2016-04-21 08:26:01 打印 字号: | |

 

作者:王琰

 

小陈原系某公司的客服人员,双方签订有为期2年的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191日至2013831日止。20135月,小陈检出怀孕2个月。201381日,公司向小陈书面送达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双方劳动合同当月底将到期终止。后小陈通过诉讼程序,要求该公司撤销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该公司于201381日作出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与小陈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评析:《劳动合同法》第45条中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该条规定有效地保障了女职工的权益。公司与小陈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3831日到期终止,但合同到期时小陈仍处于孕期,除非小陈个人提出要求终止劳动合同,否则公司不得与其终止劳动合同。现公司已向小陈送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小陈主张应予撤销,法律依据充分,应获得支持。(转自2016-04-13山东工人报)

 

责任编辑:武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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