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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的试用期超期但已履行 单位应赔偿
  发布时间:2016-04-21 08:25:21 打印 字号: | |

 

作者:芊蔚

 

20154月,林某应聘至A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了6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内林某工资为1400/月,转正后工资为2000/月。11月份,林某了解到,劳动合同期限不足3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单位与他约定6个月的试用期明显违法,且试用期内的月工资比转正后少600元,超期4个月,自己就少收入2400元。于是,他向公司领导提出补发2400元工资的要求。遭到拒绝后,他诉至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8000元。仲裁委审理后,支持了他的申诉请求。

评析:《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第83条规定: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林某要求公司以其转正后的工资2000/月为标准,按照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即4个月,支付赔偿金8000元是有法律依据的。(转自2016-04-15山东工人报)

 

责任编辑:武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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