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红霞
马某承包铺路面工程后,雇用张某等人为其平料。去年9月7日,张某和其他雇工一起平料,为铺胡同路面做准备。胡同内的赵明家在自己院里给工人准备了饮用水。平完料后,张某和其他雇工一起到赵明家院内喝水时,停放在身旁装满砖的小推车不知什么原因突然侧翻,张某被砸伤,右踝骨骨折、右腓骨骨折,经鉴定为10级伤残。张某多次找马某协商要求解决,马某认为张某是自行到他处喝水受伤的,不同意赔偿。张某遂将马某诉至法院,要求马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9200元。马某则称,张某并不是因为从事安排的劳务活动受伤,而是因为私自到胡同内赵明家喝水受伤,所受伤害与劳务活动无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马某赔偿张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5260元。
评析:《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本案中,马某并未给雇员准备饮用水,允许雇员到平料地点附近的居民家中喝水,张某在工作间隙同其他雇员一起喝水时被砸伤,应视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马某作为雇主,理应对张某因此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张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未能充分注意安全,对损害的发生亦负有一定责任,应减轻马某的赔偿责任。(转自2016-02-24山东工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