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芊蔚
李某从2013年9月1日起即到某烤酒作坊工作。2014年6月,李某以烤酒作坊未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辞职,同时要求烤酒作坊支付经济补偿和双倍工资,遭到拒绝后,李某申请劳动仲裁。烤酒作坊老板辩称,烤酒作坊没有取得营业执照,因此他与李某之间属于雇佣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审理后,裁决支持了李某的申诉请求。
评析:《劳动合同法》第93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4条规定:“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该两条规定明确将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定义为用人单位,将在该组织工作的个人定义为劳动者,也进一步明确了双方的关系属于劳动关系而非雇佣关系。因此,烤酒作坊应当承担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转自2016-02-29山东工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