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2月5日电 (李楠楠)今日,台湾著名作家琼瑶诉于正侵害著作权纠纷案在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同于正一起被诉的还有四家文化公司。据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庭审开始后,原告代理人公开了琼瑶本人书面陈述,陈述中表示:“梅花烙可能不够于正使用,但能利用的部分,于正全都抄了。”对此,被告于正代理人发表答辩意见称,很尊敬琼瑶老师,也佩服她的记忆力,请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琼瑶起诉于正侵害著作权 索赔2000万元
2014年5月28日,三中院受理了原告陈喆(琼瑶)诉被告余征(于正)、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
原告琼瑶(陈喆)在起诉书中称,其在1992年至1993年间创作完成了文学作品《梅花烙》,并自始完整、独立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2012年至2013年间,被告于正(余征)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采用《梅花烙》的核心独创情节,改编创作电视剧本,并联合其他被告共同摄制了电视连续剧《宫锁连城》并播出。原告认为《宫锁连城》的电视剧和剧本几乎完整套用了《梅花烙》小说和剧本的全部核心情节与故事脉络,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改编权、摄制权,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故诉至三中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全部经济损失2000万元。
琼瑶:能利用的部分于正全都抄了
原告代理人宣读原告本人琼瑶(原名陈喆)的书面陈述,琼瑶表示:“谢谢法院接受我的案件,并公开审理此案,我不亲自出庭,所以有些说明我用文字来说明一下,作为我的陈述。第一,《梅花烙》的创作开始于1993年秋天,我想拍摄《梅花三弄》,我的作品中男女主角是互换的两个孩子,具体的剧情已有律师团队整理的资料说明,第二,这个故事是我天马行空杜撰出来的,之后第一件事是做人物表,各个环节自然而然的扣在一起,梅花烙是描写亲情与爱情的故事,原动力就是如此单纯。剧本从开始到定稿大概需要大半年的时间,剧本的著作权属于我,在剧本刚刚完成,我就开始创作小说,在剧本出版之前小说就先出版了。梅花烙的剧本和小说是不可分离的。梅花烙可能不够于正使用,但能利用的部分,于正全都抄了。”
于正:很尊敬琼瑶老师 佩服其记忆力
对此,被告余征(于正)代理人发表答辩意见时表示,我们很尊敬琼瑶老师,也佩服琼瑶老师的记忆力。第一,原告的著作权人身份存疑,其作为诉讼主体不适格。梅花烙剧本是没有发表的,没有发表的话被告如何接触到。
第二,原告所主张著作权的客体混乱,所谓《梅花烙》“剧本”、“小说”、“电视剧”,既无法证明著作权归属也不能证明被告曾有过接触,因此原告的指控没有事实和法律基础。电视剧的内容似乎非常一致,但是原告剧本是在本案起诉后才经过认证提交的。被告有理由认为原告是在被告电视剧播放后按照电视剧整理出来的剧本,不能作为本案侵权指控的证据。
第三,原告对被告的侵权指控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指控被告侵权的所谓“桥段”及“桥段组合”属于特定场景、公有素材或有限表达,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被告的作品是独立创作。综上,请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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