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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吉诉加多宝案宣判 加多宝被判赔偿300万元
  发布时间:2014-12-11 19:00:55 打印 字号: | |

作者:涂铭 王梓茜

 

备受关注的王老吉诉加多宝虚假宣传纠纷案3日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判决加多宝方面立即停止使用含有“加多宝凉茶连续7年荣获‘中国饮料第一罐’”等用语的广告,在指定媒体上连续七日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并且赔偿王老吉方面300万元。”

今年6月,北京市三中院受理此案。原告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共同起诉称,被告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在店堂告示、电视媒体、户内户外媒体、报纸杂志、互联网及产品包装等各类途径,发布、传播“加多宝凉茶连续7年荣获‘中国饮料第一罐’”“加多宝凉茶荣获中国罐装饮料市场‘七连冠’”以及近似的广告内容,侵占了王老吉凉茶的商品声誉,构成虚假宣传,给原告造成影响,为此请求法院判令加多宝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100万元。

对于起诉,被告加多宝方面辩称,涉案广告并未给二原告造成直接损害,加多宝方面连续多年使用王氏后人授权的凉茶秘方和生产红色罐体凉茶产品,享有合法权利,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相关机构出具的2007年至2011年《统计调查信息证明》中显示获得全国罐装饮料市场销售额第一名的是加多宝集团生产的王老吉牌凉茶,涉案广告语将《统计调查信息证明》内容进行人为选择编排后表达为“加多宝凉茶连续七年荣获中国饮料第一罐”等,这里的“加多宝凉茶”如果理解为加多宝品牌的凉茶则与品牌的历史不符,因为加多宝集团在2012年之前使用的是王老吉商标,加多宝品牌是自2012年才开始独立投入使用,并无七年之久,因此,涉案广告语的表达方式不真实。

 

法院认为,涉案广告语能够让消费者产生加多宝品牌已经存在七年之久的误解,从而使被告获得了不当的竞争优势。涉案广告语将王老吉商标有意识地进行忽略,其真正的用意是将凝结在王老吉商标中的商誉转移到加多宝商标之上,该行为不当地利用了原属于王老吉商标中的商誉,侵害了二原告的正当利益。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20141203新华网)

责任编辑:侯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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