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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拉多纳不满“被代言”诉网游公司获赔300万元
  发布时间:2013-06-21 17:35:33 打印 字号: | |

 

马拉多纳不满“被代言”诉网游公司一审获赔300万元

作者:杨清惠

 

球王马拉多纳因不满自己“被代言”网络游戏,状告新浪公司和上海第九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城公司)侵害肖像权一案,617日上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被告九城公司构成侵权,判令其赔偿马拉多纳的侵权损失300万元,赔偿马拉多纳精神损害赔偿金1元。

“热血球球”系上海第九城市计算机技术公司研发的一款网络游戏。2010年,马拉多纳发现新浪网、第九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第九城市计算机技术咨询公司等三被告在其各自官方网站上发布了其代言“热血球球”游戏的报道。同时,三被告在其游戏运营网站开设了“热血球球”的网络游戏频道,联合运营“热血球球”游戏,该游戏及游戏频道的多个界面中使用了原告马拉多纳的肖像及“马拉多纳”的外文签名。马拉多纳称其没有代言过“热血球球”这款网络游戏,认为三被告在没有经过原告授权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将原告的肖像、姓名用于联合经营的“热血球球”游戏,并作出原告代言游戏的不实报道,严重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及姓名权。马拉多纳向法院起诉,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在“热血球球”游戏及运营网站“热血球球”游戏栏目中使用原告肖像和姓名的侵权行为,三被告赔偿原告200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1元。

法院审理认为,基于马拉多纳在世界足球界的声望,在商业上使用其肖像势必能带来很大效益。九城公司在签订相关代言协议及在之后的游戏发布运营过程中未能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审慎注意义务,而擅自在“热血球球”游戏运营的主页面使用了马拉多纳的肖像,已经构成了对于马拉多纳肖像权的侵害。而新浪公司基于和九城公司的合同才使用马拉多纳的肖像,不构成侵权。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后,马拉多纳的代理人称马拉多纳的权益得到了保障,并且已经征得马拉多纳同意,不上诉。

庭审焦点

该案件主要争议焦点之一是,被告是否构成对于马拉多纳肖像权、姓名权的侵害。

法院认为九城公司在签订相关代言协议及其在之后的游戏发布运营过程中未能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审慎注意义务,而擅自在“热血球球”游戏运营的主页面使用了马拉多纳的肖像,已经构成了对于马拉多纳肖像权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新浪公司系基于合作协议上线运行了“热血球球”游戏,并使用了马拉多纳的肖像,在此过程中,新浪公司已经尽到了必要的审查义务,主观上并没有过错。

马拉多纳同时主张三被告侵害了其姓名权,其主要依据即在于三被告在其“热血球球”游戏运营主界面上使用了马拉多纳的外文签名字样。法院认为,九城公司在使用马拉多纳形象及签名过程中虽然存在过错,但尚不构成主观上的故意。法院同时认为,马拉多纳作为全球知名人士,其签名已经可以视为其个人形象的一部分,与其肖像一样具有形象标识意义。因此,“热血球球”游戏运营界面上的马拉多纳外文签名字样,就具体案件来看,应可视为是与其肖像密不可分的一部分,在此不具有侵害姓名权行为的独立意义。(转自2013618日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侯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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