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宇春名誉权纠纷被告管辖异议被驳回
认为侵犯自己名誉权,著名歌手李宇春将大一学生邹某告上法庭。本网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邹某上诉请求,维持一审法院驳回其对该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裁定。该案仍由东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李宇春起诉称,2012年3月,邹某使用百度贴吧ID“不爱我的走”,在百度“十堰二中”吧里恶意用Photoshop软件将2010年超级女声成都赛区某超女整容手术失败死亡的新闻更换时间和人名,发布了名为“李宇春死因:手术出现麻醉意外抢救无效心衰死亡”的帖子。此后,该贴在微博与各大网站上以极快的速度传播,影响极大。邹某利用微博和互联网凭空捏造、传播虚假事实,对李宇春的名誉及其家人的情感造成了严重伤害。故请求法院判令邹某公开向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等。邹某辩称,该案的侵权行为地应为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只可能在遵义和贵阳两个地方,北京市东城区并非该事件特定指向的侵权结果发生地。一审法院对该案并无管辖权。其本人于2011年9月就读遵义某学院,至今未满一年,住所地仍为贵阳市云岩区,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一审法院裁定后,邹某不服,上诉至北京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李宇春提交的由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街道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2年4月26日出具的《证明信》和房屋所有权证,该院认定李宇春的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东城区。因此,北京市东城区可以认定为该案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李宇春选择向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邹某关于该案应移送至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作出上述裁定。
(转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