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字之差“乐购”诉“乐购仕”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
作者:杨灵
由于认为与自身持有的“乐购”商标仅一字之差的“乐购仕”商标容易混淆并造成侵权,近日,特易购乐购(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购公司)将被告乐购仕(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刘家窑店(以下简称乐购仕刘家窑店)以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丰台法院,在要求停止侵权的同时,其索赔50万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目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乐购公司起诉称,顶超(开曼岛)控股有限公司是世界第三、英国第一大零售商——泰斯科(TESCO)百货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2005年起,顶超(开曼岛)控股有限公司陆续在第35类获准注册了“乐购”系列商标,获得该商标在大陆地区的独占使用。2008年初,乐购公司及关联公司完成了对全国所有销售门店的形象整改,将所有卖场及超市门店统一为“乐购”(Tesco)。截至2011年,乐购公司在中国共设立了103家大型综合型超市卖场,14家中型便利店。经过长期广泛的使用、宣传,“乐购”系列商标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知名度。近期乐购公司调查发现,于2012年6月设立的乐购仕公司刘家窑店,其在门店的店面招牌、店内标牌、指示牌、海报、会员卡、店内宣传手册及货品标签等多处使用了多个含“乐购仕”字样的商标,用于从事零售服务。
乐购公司认为,乐购仕刘家窑店擅自将多个含有“乐购仕”字样的商标使用在乐购公司在先合法注册的“乐购”系列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5类相同的服务上,且其实际使用的商标中文仅比“乐购”商标的中文文字多一个“仕”字,在商标视觉效果、读音及含义上均构成混淆性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乐购仕刘家窑店提供服务的来源为乐购公司。同时,乐购仕刘家窑店擅自使用“乐购仕”为企业商号,与乐购公司在先的、具有极高知名度的“乐购”系列注册商标构成混淆性近似。乐购仕刘家窑店因以上行为获利巨大,并给乐购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失。故依据《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乐购仕刘家窑店立即停止使用“乐购仕”、“乐购仕生活广场”等商标;立即停止使用“乐购仕(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刘家窑店”企业名称;在全国发行的报纸、期刊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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