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播放电视剧《吴越钱王》网站被判侵权
作者: 高翡
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上海森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观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最终,法院根据涉案电视剧的知名度、涉案网站的经营方式与规模、被告侵权的过错程度、性质和后果等情节,判决被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上海森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二万元及合理支出四千元。
原告森乐公司诉称:其公司独家享有电视剧《吴越钱王》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上提供该剧的在线播放服务,并在播放过程中播映广告进行牟利,侵犯了其公司的权益,给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74 222元,支付包括律师费3000元、公证费1000元、差旅费6682元、光盘购买费96元的合理费用。
被告网尚公司辩称:原告的授权书有瑕疵,不足以证明具有涉案影片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其获得了观视公司的授权后播放涉案影片,没有侵权过错;现授权已到期停止播放。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观视公司辩称:其公司与网尚签订有授权合同,且合同中载明授权期限以其公司获得授权期限为限;在原告取证时授权已到期,其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法院认为:电影作品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电视剧《吴越钱王》的原始权利人为金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浦庆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华文影视有限公司,经权利人授权,原告在授权期间独家享有该剧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维权的权利,依法应予保护。网尚公司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中权利存在瑕疵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原告通过公证证实被告网尚公司的网站提供涉案剧集的收费在线播放,网尚公司提供了观视公司对其播放涉案剧集的授权书,欲证明在原告主张的侵权时间其根据授权有权播放涉案剧集。但依据网尚公司与观视公司之间的授权许可协议中关于网尚公司权利期限应以观视公司实际占有权利期限为准的约定,可以认定网尚公司在公证期间播放涉案剧集已超过其取得的授权期限。网尚公司作为被授权方应对协议许可内容进行合理审查,其称未收到观视公司有关涉案电视剧的版权文件且不知晓其权利期限,系其自身履行合同中未尽注意义务,其以此为由否认侵权的辩解不能成立。本案中依网尚公司申请追加观视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但观视公司并未参与原告侵权行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网尚公司提出的观视公司的授权期限问题,双方可以依据协议,另行解决。
除法定情形外,使用他人作品应当经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网尚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向公众提供涉案电视剧的在线播放服务,使网络用户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用户选定的计算机终端观看该电视剧,其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对该电视剧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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