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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对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
  发布时间:2010-03-18 17:34:08 打印 字号: | |

辽宁对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

《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日前正式施行,标志着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开始步入规范化轨道,行政执法行为将受到依法监督。

 

辽宁的这一地方性法规为行政执法人员设置了“高压线”,出现下列行为将依法受到处罚:使用无效或者私印、伪造、变造行政执法证件的;未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的;非法收费或者截留、坐支、私分罚没财物的;擅自使用罚没物品或者由于管理不善致使罚没物品严重受损或者灭失的;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滥用职权的;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等。范春生

 

责任编辑: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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