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起事故造成同一后果责任如何承担
祁县人民法院 岳亚美
【案情】
二00七年九月二十三日十九时零五分,原告吕某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沿东夏线行驶至0KM+700M处时,撞到同方向正在行驶的由被告梁某驾驶的由其所有的无牌手扶拖拉机左后侧,造成原告吕某受伤、二轮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十分钟后,遇被告孙某驾驶的由被告杨某所有的晋XX号红旗轿车由西向东驶来,未能及时发现躺在路中间的原告吕某,将其双下肢碾压后又撞到无牌手扶拖拉机正面,发生二次交通事故。
【分歧】
本案在审理中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是连环事故,应按责任大小承担连带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2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的原告吕某与被告梁某、孙某的行为直接结合造成原告吕某受伤的同一损害后果,被告二人构成了共同侵权,因此原告的损失应按三方责任大小由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的原告吕某与被告梁某、孙某三方行为间接结合造成原告受伤的损害后果,原告的损失应根据三方责任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本案虽然是两起事故共同造成原告的损害后果,但被告之间并不存在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因此不应按照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两起事故间接结合造成原告受伤的同一损害后果,因此,应当根据二被告在事故中过失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