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调”字上下功夫
——怀仁法院建立全方位的案件纠纷和解系统工程
通讯员 李桂平
老百姓到法院打官司,是穷尽各种手段不能解决纠纷而迫不得已的最后选择,也是当事人希望得到公正解决的最后期待。如果解决不好,极易引起上诉、申诉、上访,甚至出现越级上访、群体上访,不仅给上级机关增加了工作负担,也给法院和法官形象造成不利影响,成为党政领导和上级法院领导的一件“头疼”事,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不和谐因素。为了使当事人从根本上对案件的处理彻底心服口服、息诉罢讼,2003年以来,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十六字原则,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案件纠纷六大和解系统工程,在“调”字上下功夫,在“和”字上作文章,在“了”字上求效果,连续五年调解(撤诉)率达到80.2%,其中民事调解(撤诉)率为78.2%,刑事自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民事部分调解率为98%,执行和解率为78%;连续五年实现零上访;连续五年法院工作报告在人代会上全票通过;连续两次换届选举获得人大代表全票通过;五年来,共收到当事人赠送锦旗218面,23次立功受奖,连续五年被县委、县政府评为先进集体、红旗单位,被市委、市政府评为政法系统先进集体,2003年6月,被省委、省政府评为政法队伍建设先进集体,2008年,被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全省优秀法院、全省涉诉信访工作先进集体,荣立集体二等功。
一、充分发挥农村矛调信息员、基层人民调解员沟通、疏导作用,建立定纷止争的诉外和解机制,力争把各类纠纷解决在诉讼之前,法庭之外。
该院充分利用乡、村调解资源,积极建立定纷止争的诉外和解机制,充分调动农村矛调信息员的积极性,开通电话、邮寄等多元信息渠道,随时掌握社情民意,及时发现社会稳定方面存在的问题、隐患,主动配合各级矛盾调解中心,查清症结,找准原因,认真细致地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及时将大量的矛盾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做到了小事不出村,大事少诉讼。为了保证这项工作的落实,该院制定了《矛盾纠纷调解责任制》,各基层法庭定期进村入户到家,送法上门,指导农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每月一次对农村矛调信息员进行业务培训,着力增强基层调解组织的工作能力。对矛盾多、问题大的村,院党组及时派出由副院长带队的工作组,协助县、乡矛调中心进驻该村进行广泛调研,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和建议,认真做好教育疏导工作,做到了矛盾不化解不撤工作组,问题不解决不撤工作组,使定纷止争的诉外和解机制真正发挥了作用。五年来,该院协助县、乡矛调中心化解各类矛盾和邻里纠纷28923起,使大量的矛盾纠纷避免了诉讼。2008年,该院金沙滩人民法庭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全国指导民调工作先进集体。2006年,金沙滩镇干沟村张某与刘某因二轮土地承包发生纠纷,双方剑拔弩张,出高价找律师准备对簿公堂,庭长杨宝春接到该村信息员的电话后,当即深入该村走访群众,了解情况后,在该村调解组织的配合下,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向双方当事人说明法律、政策的有关规定和发生纠纷的是非,在当事人利益之间找到了互相可以接受的平衡点和调解方法,并促使双方家属同意,达成了调解协议,使一起即将对簿公堂的土地纠纷化解在了当地,既对该村村民进行了一次深刻的道德和法制教育,又对该村矛盾调解员进行了一次现场培训。
二、增强预见能力,延伸审判工作,建立定纷止争的诉前和解机制,力争把可能形成群体纠纷的案件消除在萌芽状态。
诉前双方矛盾已进入白炽阶段,当事人做好了充分的诉讼思想准备,也同时有握手言和的心理,加强诉前调解是促进社会和谐,减少诉讼对抗的重要一环。院党组高度重视这一环节的调解工作,建立定纷止争的诉前和解机制,增强每位法官诉前调解的责任意识。对农村土地承包、城市拆迁改造、建设用地的征用、企业改制、破产的债务纠纷、劳务合同纠纷、无过错损害赔偿纠纷、因民事纠纷引发的非法侵入住宅等可预见的矛盾纠纷,抽调业务素质高、调解经验丰富的法官组成工作组深入纠纷一线,提前介入,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解惑释疑,耐心细致地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积极主动地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矛盾纠纷的化解,尽最大可能的避免矛盾激化,进入诉讼。近五年来,先后协助有关部门诉前调解土地承包纠纷312起、城市拆迁改造纠纷425起、建设用地征用补偿纠纷586起、企业债务纠纷236起、劳务合同纠纷82起、无过错损害赔偿纠纷3起。怀仁县东关城市改造拆迁工作,涉及拆迁户812家,可能会产生金租房纠纷、拆迁面积纠纷、拆迁补偿纠纷等,怀仁法院在预见到这些矛盾可能会产生的情况下,及时派出以副院长刘德智为组长的工作组,进驻拆迁指挥部,深入拆迁一线,协助城建部门积极排查矛盾纠纷,对拆迁问题户耐心细致地讲法律、讲政策,做其思想工作;对困难拆迁户及时进行法律援助,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其存在的困难;对无理取闹的拆迁户,动员各方力量进行说服教育工作,在整个拆迁过程中,促使所有拆迁户与城建部门达成拆迁协议,并及时进行了司法公证,为163户拆迁困难户解决了拆迁困难,确保了该县拆迁工作的顺利开展,未出现一起因拆迁工作不到位而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把诉讼调解工作推移到审判工作的入口处,建立定纷止争的案件入口和解机制,力争使各类纠纷在案件审理的第一个环节化干戈为玉帛。
立案时,当事人已做好了充分的诉讼准备,双方的矛盾趋于激化,对避免诉讼对抗增加了一定的工作难度,这时立案调解工作必须做到耐心、细心、热心、诚心,涉案的每一位法官必须都有使命感,建立定纷止争的案件入口和解机制,要求立案法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反复地做当事人的工作。为了做好工作,该院在立案庭专门成立了婚姻家庭组、债权组、物权侵权行为组,负责在45日的时限内做好庭前准备和立案调解工作,创立了“四结合”调解法。即面对面与背靠背调解相结合,集中与个别调解相结合,公开与保密调解相结合,部分与全部调解相结合。尽管面对面地调解,能够更加有效的观察和了解当事人的纷争,但有些当事人面对面地调解只会增加对立情绪。此时,适当地分头做当事人的工作,有利于调解的开展。有些案件的当事人基于工作或者个人隐私等原因,可能不方便坐下来调解,法官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采取个别调解的方式。总之,只要在合法的前提下,有调解可能,法官都要以灵活的调解的方式,积极进行立案调解。在原告管某诉被告张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该院侵权组法官袁玉靠坦诚待人博取了当事人的信赖,获得调解成功。在这起案件中,原被告是姑父与侄儿的关系,住在同一个村子。只因侄儿说话轻薄,被姑父用树枝抽打。几天后,原告迫使被告带其到县中医院检查,经诊断,医生说无大碍。又过了几天,原告感到不适,就自己去大同市第三和第五医院就诊,经诊断为乙4尾椎骨骨折。为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7478.23元。被告认为原告存心讹诈拒绝赔偿。经袁玉法官灵活运用调解方法,使双方当事人做到知情达理,相互谅解,很快达成调解协议,使越闹越僵的民事纠纷得到妥善化解。据统计,在立案阶段,全院60%以上的民事纠纷在这里得到有效处理。
四、把庭前调解作为审理案件的必经环节,建立定纷止争的庭前和解机制,力争使各类纠纷在未进入当庭对质状态下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当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双方当事人经过基层调解、诉前调解和立案调解后,充分准备了诉状、证据等材料,对案件调解基本失去信心。针对这种情况,该院建立了定纷止争的庭前和解机制,把庭前调解确定为审理案件的必经程序,促使每位法官都有案件调解的紧迫感。鉴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因为对事实判断和法律适用存在一定的模糊认识,该院在庭前调解阶段引入了引导调解法。对这类纠纷,法官可通过行使释明权,引导当事人进行调解。客观、公正地讲清双方各自在案件处理上所处的地位和处境,使各方对自已的情况有一个大致的、基本的把握,特别是一些合同类纠纷和企业改制过程中的纠纷,当事人往往因为对法律产生不同的认识而闹的很僵,这就需要法官进行释明。征询各方对案件调解的具体意见,从而了解和掌握其差距何在、分歧何在和症结何在,有针对性地对各方进行案件事实认识上的阐述工作和法律角度的释法工作,反复征询各方调解意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拿出比较可行而又具体的调解方案。在此期间,法官特别注意正确处理保持中立与诉讼引导的关系,防止当事人对法官的行为产生“合理的怀疑”,影响调解效果。如王某诉李某离婚一案,双方为婚前1万元彩礼款应否返还的问题争执不下,在诉前各自的亲友就已经为此发生过一次打架。立案调解期间,王某扬言此款如不返还,将炸死李某全家。而李某认为按习俗,“男反女,不退礼”,表示如法院判决返还彩礼,就服毒自杀。我们见此情况,没有急于审理,而是组织双方坐下来,释法释理,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让互谅,最终促使他们达成了调解协议,使一例极有可能诱发更大冲突的婚姻纠纷圆满调处。
五、充分发挥法官在庭审中的主导引导作用,建立定纷止争的庭审和解机制,力争使各类案件纠纷以和解和好方式划上句号。
经过基层调解、诉前调解、立案调解、庭前调解四个环节,调解工作的难度加大,法官的畏难情绪进一步增加,该院建立了定纷止争的庭审和解机制,引入岗位淘汰制,要求这一阶段的案件调解率必须达到50%以上,院领导及时介入,认真细致地做法官的思想工作,积极参与调解工作,在思想上让每位法官实实在在地都感到工作岗位有危机感。通过几年的实践,该院在这一阶段创立了把握时机调解法。针对前四次当事人在调解时的表现,组织参与此案的所有法官共同协商有针对性的调解措施,在当庭举证、质证、认证、辩论等各个审判环节中,适时抓住时机,掌握双方的“底线”,进行庭中调解,对调解中由于当事人言辞过激或者“价码”取舍等原因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及时作出客观评断,在查明争议事实、是非责任后,不断修正、完善调解方案,加大调解力度,强化调解措施,从而达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目的。在原告王某莲诉被告杨某新离婚纠纷一案中,双方经基层调解组织调解,就离婚、子女抚养及共同财产的分割都已达成调解协议,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因政府城市规划被拆迁,引起该财产价值与当初原被告自行协商的价值之间发生很大偏差。为此原告要求反悔已达成的调解协议,被告坚决不同意,双方关系非常紧张,坚决要求依法开庭审理。在这种情况下,怀仁法院副院长杨旭红和法官赵晓雁及时抓住辩论环节中双方漏出的底线,苦口婆心一起给原告做耐心细致的工作,讲了有关调解协议效力方面的法律规定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并让原告换位思考,如果房子不是涨价了而是因一场意外损毁了,那么被告是不是也可以对调解协议反悔而不给原告钱呢?针对双方要求,反复调整调解方案,最终使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了协议内容。
六、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下大功夫尽最后一份努力,建立定纷止争的执行和解机制,力争使各类纠纷在法院司法活动的最后一个环节以和解方式得到圆满解决。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双方当事人积怨加大,特别是败诉一方敌对情绪非常强烈,如果这一环节的调解工作再次无效,会使执行难度加大,双方当事人积怨更深,极易给社会和谐增加不稳定的因素,甚至不排除个别人采取极端行为。该院从平安、稳定、和谐的大局出发,建立定纷止争的执行和解机制,调动一切积极因素,采取一切手段,想方设法促使当事人和解,要求和解率必须达到75%以上。该院积极争取县委、县政府的支持,建立了司法救助基金,对执行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再次组织执行和解,促使胜诉方达成最低履行协议,启动救助基金,使双方握手言和,案结事了。对有执行能力的当事人,该院则运用“情感理解”和解法。采取多种方式,让双方当事人冷静地坐下来,自我反省、换位思考,引导当事人站在法律的角度去认识问题,鼓励当事人主动承认过错,承担责任,对已失去的利益或未能获得的利益泰然处之,促使双方冰释纠纷,最终促成和解。如12岁的少女王某霞,母亲下落不明,父亲因公死亡,一直和姑姑一起生活,而其大伯王某宝在处理完其父后事后,却将单位给付其父亲的因公死亡赔偿金存入自己的“银行”,经多次索要未果,王某霞以其姑姑为代理人,一纸诉状将其大伯告上法庭,经层层调解无效,怀仁法院依法判决王某宝在判决生效内15日内将赔偿金给付王某霞。案件进行执行阶段,王某宝依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为促使其心甘情愿地将赔偿金给付王某霞,该院邀请黄河电视台介入本案执行工作,对这起典型案例公开报道,并邀请法律专家在节目中对本案从法律、道德等多方面进行点评。节目播出后,王某宝的亲朋好友纷纷做其思想工作,使王某宝深受教育,主动将赔偿金送到王某霞手中。2005年8月,王某宝携王某霞和王某霞的姑姑,三人共执一面“人民法院为人民”的锦旗送到院长石生林的手中
怀仁法院全方位、多层次案件纠纷和解系统工程的建立和实施,促进了法院整体工作的全面发展,为稳定、改革、经济发展大局提供了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人民法院报》、《人民代表报》、《网络报》、《法制日报》、《中国产经新闻报》、《山西日报》、《山西法制报》、《朔州日报》、黄河电视台、朔州电视台等多家媒体对怀仁法院的典型经验进行了宣传报道。
怀仁县委书记牛志忠说:“怀仁县这几年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有了长足的进步,法院的同志做了很多工作,付出了很多努力,成效明显,功不可没”。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左世忠在全省法院工作会议上指出:怀仁法院的经验非常符合“三个至上”指导思想,是司法机关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有益探索和开拓,是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要求的具体体现,全省各级人民法院都要认真学习和推广怀仁经验,把全省法院的司法水平和司法能力提高到一个新的层次,为山西的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更加有效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