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列车绝不是贩毒分子的“绿色”通道
——张涌等特大贩卖、运输毒品案庭审纪实
通讯员 肖增辉 滑颖奇
3月25 日,山西省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特大贩卖、运输毒品案。被告人张涌犯贩卖毒品罪, 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被告人陈雨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万元;被告人詹振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万元。
这天,可容纳80名旁听者的审判大厅座无虚席,十几名法警森严戒备。国徽、审判台、法警。这庄严肃穆的气氛,使每一名步入法庭的旁听者均感到了法律的神圣与威严。
上午8点30分,人们拭目以待。随着女审判长一声槌响,庭审开始了。
“传被告人张涌、陈雨、詹振喜到庭。”审判长的声音在法庭回荡。随后,两男一女面色苍白、耷拉着脑袋的被告人被早有庭审防范预案的司法警察押上了被告席。
随着庭审程序的进行,“法庭调查”犹如一架高倍的长焦镜,向旁听者,不,向社会清晰地叠印出原本就不该,却又活生生展现在人们面前的悲哀镜头。
2008年4月21日23时30分,成都开往太原的1486次列车从绵阳站开车后,列车员按例进行班中作业,当她走到4号包房的房门口时,被眼前的一幕惊呆了:包房门敞开,14号上铺一名20多岁、长相俊俏的女青年横躺在铺位上不停的抽搐;再细看,铺位上赫然横放着一支医用注射器,女青年手背上、胳膊上满是针眼、口吐白沫……
经乘警和列车工作人员的紧急施救,女青年慢慢苏醒过来。乘警在对其询问过程中,该女子情绪极不稳定,多次毒瘾复发,极不配合。最后只断定她叫陈雨,25岁,四川省成都市人。
乘警根据陈雨的症状和现场未来得及收起的毒品注射器分析,该女子一定是名“瘾君子”,在列车上犯毒瘾后注射毒品产生不良反应导致意外所致。乘警组在对该包房以及携带物品进行搜查的同时,责成另外两名列车女乘务员对其人身进行搜查。经查,在包房发现一块状疑似海洛因的固状物、三小包用卫生纸包裹黄豆粒大无法判明性质的块状物等。
22日22时50分许,列车到达终点太原站,早已等候的侦查人员将嫌疑人陈雨押解回太原乘警支队。经山西省公安厅鉴定,搜出的毒品为海洛因201.752克、甲基苯丙胺(冰毒)49.31克。
经连夜进行突审,嫌疑人陈雨心理防线终于崩溃。据陈供述:2008年4月中旬,她通过张涌给别人送“货”。几天后,张涌电话约她到成都市某工地取“货”,并让她乘坐4月21日1486次火车,上车后等电话通知下车交货。陈说“货”是从张涌处购得,只知收“货”人姓周,其它并不知晓。
侦查员按照掌握的情况推断,这伙犯罪分子极可能是在利用吸毒人员乘坐火车从四川往陕西、山西一带贩运毒品。必须尽快循线追踪,掐断毒线,力破此案!
有道是:法网恢恢。就在一周后的4月28日12时许,“4.21”案乘警组再次在1486次列车发现情况。列车从蔡家坡站开车后,一名着警服持有成都至太原软卧车票的旅客突然找到9号软卧车厢列车员要求提前下车。乘警组迅速对该旅客进行盘查,在检查其行李时,发现海洛因150克。经审查,嫌疑人叫詹振喜,男,42岁,陕西省合阳县人。更让乘警们惊奇的是,詹振喜居然与“4.21”毒品案中嫌疑人陈雨是同居男友!在强大的思想攻势下,詹振喜很快交代:他的同居女友陈雨“送货”失踪后,肯定是遇到了“麻烦”。由于下线要“货”要的很急,他只好亲自出马。4月27日从成都张涌手中购买了150克海洛因,乘坐成都开太原1486次列车准备去陕西韩城。蔡家坡站开车后,他再也坐不住了,准备提前下车换乘汽车。真是应了一句老话:聪明反被聪明误。他只得束手就擒。
因陈雨和詹振喜毒瘾多次复发,随即被强制戒毒,一月后被捕。
根据“4.21”和“4.28”毒品案中两起案件中涉嫌运输毒品的陈雨和詹振喜的关系,侦查员决定将这两起案件并案侦查。太原铁路公安处立即部署警力,对这个犯罪团伙的上线张涌展开抓捕。詹振喜表示,愿意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抓捕。
专案组通过大量的工作锁定了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某地的“毒链”上游嫌疑人张涌的电话号码。专案组工作人员马不停蹄的赶往四川成都开展工作。5月6日晚上20时许,侦查员将张涌当场抓获。经审查:张涌,男,33岁,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此人正是“4.21”陈雨、“4.28”詹振喜运输毒品案件的上线贩毒嫌疑人。
庭审中,对法庭出示的三被告与周某、王某(买毒品人,均另案处理)相互间利用手机短信进行毒品交易的全部信息内容及大量人证、书证均供认不讳。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涌非法销售海洛因、冰毒,其行为积极主动,手段狡诈、主观恶性较深,其行为完全具备了贩卖毒品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的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雨、詹振喜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运输,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詹振喜的辩护律师提出:詹振喜为及时抓获张涌提供了依据,该行为应当认定为重大立功,且毒品没有扩散,故对詹振喜应从轻处罚的建议。法庭予以了采纳。
一审判决后,三被告当庭均未提出上诉。
法律,最终以其神圣的浩然正气,给这起特大贩卖、运输毒品案件划上了句号。但在这句号的背后,却时时警醒着世人: 毒品,历来是贫穷、堕落、犯罪和死亡的代名词,它犹如一条美丽而诱人的毒蛇,悄然张开喷射毒液的血盆大口,向贪婪者步步逼近。
欲不灭,如蛾扑火,焚身乃止;贪不除,似猩嗜酒,鞭血方休。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