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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相信法官”
  发布时间:2009-03-20 17:33:55 打印 字号: | |

 

我们相信法官

太铁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施工合同纠纷案

通讯员 高凤鸣

 

近日,山西省太原铁路运输法院在审理一起施工合同纠纷案时,原、被告双方几经调解分歧较大,法庭做好了判决的准备。但是,在宣判前双方却同意调解,承办法官感觉很意外,通过与双方沟通了解,才明白事情原来是这样的:

2000620,山西路桥建设总公司新疆项目部(山西长城路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铁路局哈密桥梁工厂乌鲁木齐分厂签订了“预应力空心板分包协议”,协议约定,由新疆项目部将乌鲁木齐市外环路改造工程A1-4标段(SM1-SM9216块预应力空心板的预制、运输、吊装任务分包给乌鲁木齐分厂,协议中双方对空心板交付和工程款结算做了明确约定。因当时的乌鲁木齐分厂即后来的新疆新桥构件有限责任公司尚未领取营业执照,协议由乌鲁木齐分厂的负责人签字、由哈密桥梁工厂加盖印章。2000831,新疆新桥构件有限责任公司成立。2001年山西路桥建设总公司改制后名称变更为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应力空心板的分包任务完成后,新疆新桥构件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项目部先后发生了借款、机械设备租赁、予制厂租赁等业务往来。20041224,新疆项目部与新疆新桥构件有限责任公司就租赁予制厂、机械租用、借用模板、代垫罚款达成补充协议,双方对空心板分包工程款总价、借款、已付工程款、抵扣工程款项目进行了明细核对,最终确认新疆项目部欠新疆新桥构件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350994.65元。2006223,新疆项目部对未付欠款及履行期限、逾期付款支付滞纳金进行了确认。

由于新疆项目部一直未向新疆新桥构件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欠款,故新疆新桥构件有限责任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山西路桥总公司及新疆项目部支付工程款350944.65元、预付设备租金200000元、违约滞纳金277987.76元,共计828982.41元,新疆新桥构件有限责任公司向新疆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递交诉状后,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建议其在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

太铁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后,双方对诉讼时效、债务转移、原告、被告身份的适格、等焦点问题各持己见争议不休,并都请了律师出庭准备诉讼到底,几经调解分歧较大,法庭做好了判决的准备。这时候原告、被告都邀请承办法官及庭长吃饭,遭到郑重谢绝。新疆项目部法定代表人看请吃不行,就送红包给案件承办人周建宏,希望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承办人在坚决拒收的同时,严肃告知新疆项目部:法院审理案件重视的是事实和证据,不是靠红包办案,希望他尊重事实,分清责任,换位思考原告的损失,依法解决纠纷。就在判决宣判前一刻,新疆项目部表态愿意重新调解,新疆新桥构件有限责任公司也同意调解,法官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庭下沟通调解。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双方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部分履行。为了让远在新疆的原告节约诉讼成本,尽早赶回单位,承办人加班加点制作调解书。签收调解书后,双方当事人诚恳的说:本来我们希望请法官坐一坐沟通感情,作出对我们好一点的判决,想不到请不动,送不到。感到你们确实要依法判决了,不会有偏心,最后还是调解解决吧,我们相信你们法官了。

法官寄语

这一案件的调解充分说明,法官严守“五个严禁”不仅可以保障判决公正,同时也会增强当事人对法官的信赖,提升法院的公信力,促进案件的调解、和解。

 

责任编辑:侯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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